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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男子都构成强奸罪。这句话对吗?

这句话,不能说不对,也不能说完全正确。这句话,说得太不周密、太不严谨,也太绝对了。定罪量刑,是非常专业、严谨的,哪能一句话就能定罪?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句话的问题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

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那么是不是,已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构成强奸罪呢?

不是的。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存在恋爱关系,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偶尔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强奸罪。

二、主观方面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若要构成强奸罪,要求男子主观上“明知”其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如何认定男子“明知”呢?

根据幼女的年龄不同,《意见》第十九条对“明知”的认定做了不同规定:

1、幼女不满十二周岁,一律认定“明知”;

2、幼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如果幼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发育较早、打扮成熟、虚报年龄等,男子以不“明知”其为幼女,或可一辩;但若幼女不满十二周岁,则无可辩驳。

三、客观方面

若采用暴力、威胁或灌酒、下药等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男子是否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也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更不管是否“明知”其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男子一律构成强奸罪。

若采取谈恋爱、金钱引诱等非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则要从男子年龄,是否“明知”等方面,综合认定其是否构成强奸罪。

因此,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男子都构成强奸罪,这句话不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