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3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该煤业于2020年2月17日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临汾市地方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复产验收报告的批复》(临应急发〔2020〕30号)予以批复后,由基建矿井转入正式生产矿井,开始正式生产,至今尚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月14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作出行政处罚和决定:责令于2021年7月8日前改正行为,并处罚款肆拾伍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