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投资移民EB5排期遥遥无期后,外加美国职业移民EB1重回无排期状态,美国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b1a成为市场上的香饽饽。作为美国杰出人才第一类优先,必然不是适合所有人的。因此很多申请人担心自己能力得不到美国的认可,总是自我设限,拿自己跟“张艺谋,姚明……”等杰出人才做对比。其实大可不必,EB-1的移民申请方式具有个性化、人性化的特征。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切莫盲目“听说”与自我设限。蒋百庚律所收到过不少客户的简历评估要求,发现有不少客户非常谨慎、低调,虽然在律师看来,材料还不错,但是客户自己明显信心不足。也有极少客户明显自我评价过高,不能接受律师客观、中肯的评估。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美国杰出人才EB-1a的申请条件。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的申请属于一类优先。美国移民局对于一类优先,不用雇佣关系的绿卡申请的要求相对来说是很高的。移民法上用的词是“Extraordinary ability”, 翻成中文就是“超常的能力”。法律的解释就是只有极少数的人可以达到如此之高的程度或层次。这是对这一类别最基本的定义。当然移民局官员在处理这类申请时是不均衡的﹐似乎随机性很强。所以小有成就的艺术家﹐科学家﹐企业家,文学家和体育运动员都值得一试。即使不批﹐也不影响其它的申请。

移民法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衡量申请人是否达到“超出常人的能力”。

1. 申请人是否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项

用第一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拿到美国绿卡。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但是,能达到这样成就的人凤毛麟角,所以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考虑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2. 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申请条件中的任意三个条件:

a)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b)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c) 媒体的报道。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
d) 评审鉴定。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他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e) 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在其领域內,曾经做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独创、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f) 学术文章。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他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g) 展览或展示。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h) 领导作用/关键作用。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他重要职务;
i) 高薪。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待遇远远高于其他同行;
j) 商业成功。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申请人还须明确证明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不能改行。总的来说申请绿卡的法律条文复杂因而手续繁琐,蒋百庚律所在此给出的建议是:有条件的话,直接找美国移民律师沟通,直接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直面律师很重要,中间传话人越少越好。中美两国不乏大批中介,口无遮拦地吆喝着如何快速办美国绿卡。大喊特喊“成功率”,“保障”,“末班车”,“不成功退费”等口号,行业内鱼龙混杂,大家请务必擦亮眼睛。

在国内很多“移民专家”的口腹蜜剑下,一些原本在观望的国人也开始飘了。蒋百庚律所碰到过很多咨询人,他们认为自己满足了三五条就过来问申请EB1a的成功率。首先,这是个误区,这三五条到底是他个人自己认为满足的,还是美国移民局承认并认可的三五条呢?另外,即便移民局认可他满足了三五条,那么移民官就会一定批准他的申请吗?在EB-1a申请中,移民局其实更在乎他的赴美计划是什么,将来是否继续为美国在其行业内做贡献,他的绿卡的价值跟别人比,为什么突出。而并不是就三五条进行争辩、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