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严重破坏了"三公"原则,并且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极大的侵害,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但是仍然有人,为了利益,顶风作案。

经调查,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张飞、张雄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弘宇股份",操纵该股交易价格。

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和尾盘拉抬股价的手段,并趁机反向卖出获利。在此期间,"弘宇股份"价格涨幅为20.13%,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为31,634,411.14元。

在操纵实施期间,张飞主要负责涉案证券账户组交易决策,指令交易员下单交易,起主导作用,因而承担主要责任。而张雄主要负责配资账户和资金招揽,起配合作用,承担次要责任。

在听证过程中,俩涉案人员提出三点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违法主体应认定为湖北深沪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张飞、张雄个人。第二,应认定张飞为主要责任人员,不应认定张雄为主要责任人员。第三,两个信托账户并非张飞、张雄实际控制。

经复核,上述申述意见均被证监会驳回。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张飞、张雄操纵"弘宇股份"的违法所得31634411元,并处以94903233元罚款。并对张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雄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