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荣幸今天能够主持商业秘密的圆桌,首先我们有请本场的嘉宾上台:小米集团法务总经理刘振、蔚来汽车总法务顾问兼首席合规官刘昉、昆杰五金集团法务总监赵发喜。
廖婷婷:赵总带领的法务部是他们公司历年来一直盈利的部门。回到正题“商业秘密”,我不知道各位观众听到商业秘密第一个想法是什么?是不是觉得非常重要但是难点非常多不知道这样去保护维权,案件审理起来也非常的麻烦。
确实有这样的问题存在,行业内这几年一直在呼吁加大知识产权,加大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这两年我们也看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积极的变化,比如去年最高院已经就商业秘密出了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今年最高院在香兰素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判额达到了1.59亿,北知最近受理的一起案子标的达到了9900万,整个环境都是在加大商业秘密的保护,所以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讲会越来越重要。
我们想先听一下三位嘉宾的分享,各位自己包括自己的企业对于商业秘密是怎么认识的,有没有一套好的体系,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刘振:从过去的几年的诉讼趋势可以看到,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并且,在知识产权领域,除了版权盗版和商标仿冒的刑事案件,这两年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
因为今天在座的都是法律从业者,大家对于知识产权基本的概念都已经很清楚,因此我仅会谈商业秘密争议中应当关注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商业秘密的载体和商业秘密信息的关系。我们跟业务的同志沟通,大家通常认为我有这个图纸或者我有开发的潜力,这个本身就是商业秘密,但是本质上我们要分清楚这只是载体商业秘密,最后商业秘密要落后到技术方案本身或者是参数,或者是指标。
商业秘密的分类既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了经营信息,对于经营信息来讲可能业务同学会认为只要有一些客户名单就构成了商业秘密。但司法解释已经把客户名单的表述改为了客户信息,原因是在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的过程中,最传统的这种联系人的信息和一些企业基本的信息是更容易让竞争者获得的。
只以这个来认定是否是商业秘密不足够,我们要看到这些信息是不是真的反应了用户的商业习惯。同时对于技术信息来讲,对于研发的人员要清楚,到底什么样的技术内容带来了公司在技术上的优势,这个是我认为大家要注意商业秘密的载体和商业秘密本身的区别。
第二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是天然获得的。在现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里面有一个明显的趋势,要求权利人要积极的确认或者建立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原因有二,第一,只有权利人能够表现出明确的意愿,保护商业秘密才能证明它的价值。
第二,权利人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积极或者是主动保护的过程中,才能对于大众产生一个明示的效果,也能够划清相应秘密的边界。
在现在的一些案例里面,能够明确表现出的几个信息,第一个法律上的义务并不能够自然的带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虽然《公司法》对于高管本身有保密义务或者忠诚义务,但《公司法》赋予公司的权利并不等同于证明这些高管本身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的义务,以及商业秘密本身的成立。虽然《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但其不能作为权利人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有秘密性的依据。同时对于合同本身,我们通常可能会跟自己的员工或者在交易的过程中跟交易的对手方签订保密协议,仅在合同的层面比如说在NDA的过程中约定保密义务也不足以使保密信息具有秘密性。
在整个的合作过程中还需要企业具有更积极主动的方式,例如在员工离职的过程中还需要有这个动作要求员工比如返还在公司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保密信息或者相应的器材等等的行为,才足以证明企业是在整个的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履行了或者积极的履行了这个保密的义务,或者是保密的动作。
基于前面的两个特点可以看到对于一个经营主体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贯穿经营全流程。对于传统的企业来讲,在研发阶段、供应或者商务谈判阶段、生产阶段、销售阶段、售后服务的整个流程,可能都会涉及如何去积极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以及明确在各个阶段产生了哪些经营信息或者是技术信息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动作。
可见,合规工作一定是个一把手工作,需要协调前台部门和后台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自下而上的做合规工作可能很难去达到效果。就是说在合规的过程中,每一个从业者都要注意首先要提高整个集团的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
这种手段会有很多,后面在谈这个建立合规机制的过程中可以更多的或者更细致的谈。第一点要在岗位的设置要明确,同时相关合规文件的发布,要由任职人员签字。
刘昉:我从我们公司蔚来汽车的角度分享一下我自己的经验,日常工作不会真的想哪些属于公开信息,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我该怎么做,而且日常工作中不知道有没有很多法务部会非常系统地做这个工作,而且这个算不算是法务部的一个工作,其实这个在公司的整个运营过程中也要考虑的。
我分享一下我自己的经验,我也负责公司的合规工作,因为我们是北美上市公司,所以说我们在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日常经营信息方面,经营信息很多时候是没有办法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的,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的经营信息都能够被商业秘密这个定义所涵盖,我们先不细究法律法规说商业秘密要有三个标准。
从公司运营的角度,包括从一个美国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我们有很多信息是不能够随意对外披露的,首先员工可以持有但是不能对外公布,从公司高管的层面也是不能说,因为公司高管肯定知道公司很多重大经营信息,包括最高层的战略信息,经营性信息,财务数据等等,这些数据都是不能够对外公布的。
在法务包括合规的日常工作当中,如何帮到企业对商业秘密进行全方面的保护是非常难非常复杂的一个工作。
会前我自己也梳理了一下我们公司目前在这些方面做的一些工作,因为我们的合规体系是在公司上市之后建立起来的,是一个比较标准的符合美国上市公司标准的合规体系,但是你会发现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其实很多个案是你没有预想到或者日常大的合规、政策、流程覆盖不到的。
包括员工突然离职,他可能copy带走很多信息,有些员工离职两三个月之后参加一些市场活动把他在公司在职时的信息披露出去,还有一些在比较前端的销售人员会把公司第二天要发布的产品信息,当天晚上就公布出去了。作为法务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其实你要碰到和解决的问题是蛮细蛮复杂的。
我这边还想分享一些在体系化方面我们做的还比较好的方面。有些基本的动作大多数的法务,大家都会做,比如,员工入职时候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你跟供应商或者合作伙伴在做项目的时候要做一些保密协议,我们公司做的比较好的有这么几点,在有些方面如果我们发现有重复性的问题,我们会思考如何从基础设施方面或者从技术的层面去考虑如何防止相似的事情发生。
我们是从去年中旬开始,我们做了一个全公司的重大会议清单,这个清单比如说谁会参加,参加的过程当中有哪些报告,这些报告需要分享的场景有哪些,我们都做了详细的区分和职责分配原来刚开始没有上市的时候,包括现在很多民营企业公司有很多大会,包括产品战略大会,研发大会你会邀请公司各个层面很多人都会参加。
我们因为有被不适当披露信息的案子发生,我们现在就会考虑就每个会议,具体到哪些人应该参加,哪些人有必要的信息,这些人入场之后,包括会议信息如何转发,怎么做会议记录,我们都会有非常详细的清单。
这样能够帮到公司在会议方面防止把重大的信息和战略信息披露出去。
我们企业覆盖了从研发、设计、销售、合作生产、售后服务、用户数据、员工数据等各方面,产业链很长。中间要覆盖的很多信息和数据在某些层面上都是能够被商业秘密这个概念给涵盖的,所以说我自己作为合规官跟我们公司的一些技术团队需要有很多合作,我们去年做了国际认证ISO27001的认证,我们要在这个基础上做数据合规认证,还有隐私保护认证,这些国际上的认证我们需要从基础设施层面做到。很多东西就算你符合了ISO的认证,其实你从日常信息和保密信息的保护层面还是不足够的。
从法律的角度还要考虑全球化的法规对我们的适用,我自己跟我们数据团队梳理数据的时候,梳理了半年将近一年,是非常复杂的工程。信息安全分级需要把每个部门所有的信息适用不同的场景分类,这些信息分级的时候要细到每一条信息,每一个邮件,每一个PDF,每一个员工你都需要定一个信息保密的级别,你定完了之后后续还要执行,这些信息在后续的打印、传输做报告的过程当中有没有不合适的用到。
同时员工数据在各个国家,包括《GDPR》、美国法和中国法对员工信息的保密性和敏感性是不一样的,你需要做大量的梳理工作。商业秘密保护或者数据合规其实是一个确确实实除了保密合同之外还有蛮多的东西需要做的,我觉得以后也需要向大家学习,也可以慢慢分享。
廖婷婷:刚刚说到的有一点非常有体会,会议要留记录存档,我在多个案子遇到这样的情况,员工没有参与过某个项目,但获得了项目中的技术信息,原因就是在一些技术讨论会议中拿到的,但是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个会议,所以存档留痕的工作非常的重要,大家以后召开技术会议的时候确实要有相应的记录。
赵发喜:我分享之前想先做一个调研,大家做过商业秘密体系的能举一下手吗?这么少啊,那我就放心了(可以随便说了),开个玩笑哈。
我也就近两三年才开始关注和学习商业秘密的体系建设及管理,我们是传统行业的创新型企业,商业秘密并不多,专利的量会大一些,商业秘密数量非常有限。除了在公司内部做商密体系,我还有跟协会一起研究商密管理体系,也有帮助不同类型企业建立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参与实操经验。
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的建设,我分享一下我学习的心路历程吧:最初我觉得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就是一套文件,包括制度、流程、控制程序、表单等,只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把这些文件设计好,记录都做好了,可追溯就完成了,当我学习下来以后才发现商业秘密太难了,相比专利而言商业秘密真的是太难了。
商业秘密体系在落地的过程当中会遇到很多难以想象到的问题,商密保护体系本身是反人性的,从体系建设到落地执行都存在较大的阻力,阻力主要来源于体系建设需要的专业性和内部人员的配合度;想做好商密保护,技术或商业信息的持有人会是最大的障碍,需要企业最高管理机构足够的支持和重视才能落地,以及最好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
企业自己建设商密保护体系的挑战是比较大的,期望能有专业的服务机构或律所来协助建设,体系落地需要长时间的磨合融入,逐渐形成企业商密保护文化。
企业初次建设商密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对企业商秘进行盘点(盘点那些有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对盘点可确定为商业秘密的密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及后续对企业商业秘密资产的使用管理、脱密、销毁、转保护(专利化)及维权等的全流程管理。
跟大家讲一个笑话吧,一个关于技术秘密方面的,企业在建设商业秘密体系的时候,技术人员提交用商业秘密来保护的技术文件可能跟事实相差甚远,也许跟企业实际所使用的技术完全没有关系(纯属瞎编),一般技术人员是不愿意把自己核心技术的东西拿出来的,技术人员也往往不觉得工作成果的资产是属于公司的,会认为放在自己的脑子里最安全。
商密体系落地这个环节一定要借助外部的力量,要找律所或专业服务机构在公司里做前期培训的工作,培训和导入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想把商业秘密做好是非常困难的。
商业秘密资产的质量管控更难,当我们仔细去关注某个商业秘密密点的时候会发现相关人员可能是在糊弄或者敷衍你,尤其是工艺技术参数类的,在现实操做中技术人员常把这个具体的实施例文件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载体,这样的保护范围是比较狭隘的,做过技术或了解技术的人应该会知道,在不同的环境下、不同的机器设备、不同的吨位、不同的原料批次或牌号下都会发生对工艺技术参数的调整;如果用这个具体的实施例来维权,会发现根本没办法维权,前面可能花了很多的时间精力做的一些侵权取证调查都会白费。
这里想要表达的是,商业秘密保护在实操中,我们要注意不能仅将具体的实施例来作为保护,要像专利权力要求布局一样,来设置商业秘密的多层次保护架构,要根据具体实施例来编撰至少一层以上的商业秘密想要保护的内容(好比专利的主权项),当商密的“权力要求”保护范围不再狭隘,商业秘密的资产质量管控才刚刚做到位,这样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才会更大一些,维权的时候才能覆盖对方。
廖婷婷:刚刚提到了两种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都不太一样。赵总你自己也写过专利,在公司保护过程当中怎么样做选择,哪些东西用专利来保护,哪些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或者一开始用商业秘密保护,到某一个合适的时间点就用专利公开换保护。
赵发喜:我是技术出身,设计研发的工作我也做过,对技术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对于我们公司而言,商密涉及的很少,因为我们主要是一些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和一些机械结构,这些都是要选择用专利去保护的,这个很好理解。
对于生产的工艺技术、一些特殊材料的配方、以及少数特殊的制造技术,这类不太适合用专利来保护了;即便专利授权了,我们也没办法维权,因专利是公开的,别人照着做是很难发现的,获取侵权证据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我曾参与辅导过化工类的企业商密体系建设,他们更多的会选择商业秘密来保护,因为他们的工艺技术和配方他们是不愿意去申请专利的,因为用专利保护太难了。
化工类企业申请很多专利的也有,这些专利的申请目的大多并不是要保护,而是有其他目的,仔细观察会发现很多化工类专利公开的信息是无法实施的,真正的技术并不会这样披露出来。对于商业秘密和专利布局这块我讲一下在学习和讨论过程当中的一点心得体会吧。
一方面是企业的业务模块的商业秘密的布局,我们要考虑到我们的各个业务模块,各个部门以及我们的分公司子公司,我们要站在企业的全产业链视角上来思考全面的保护,而不是只盯着我们的研发部门。
拿我们自己公司来举例,大家可能不会想到在物流环节还有商业秘密?因为我们主要是做出口,在海关报关环节,产品的价格信息是很重要的商业秘密,但是这个价格信息你到淘宝网上搜一下都能买到,并且这个漏洞很难堵上,甚至都找不到是哪里出卖的信息。
这对商业秘密信息保护又增加了难度和挑战,建议在报关的时候尽可能不写单价和数量,写总重量和或总箱数总件数及总金额,要想计算出准确的单价还是有较大难度的,这样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效果。
另一方面是商业秘密密点的保护范围布局,商业秘密也是需要进行“包装”的。要进行分层次的保护,如果说我们就局限于具体的实施例,那就太狭隘了。
从目前的商密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大部分案件都是得不到支持的,商密维权真的是太难了,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有对商密保护放宽条件,难度会相比较降低很多,相信大家以后会更多考虑选择商业秘密来保护,应该会有所倾向,至少我现在是这样想的,也是这么去做的。
商业秘密不能单纯的说只从商业秘密本身的角度来看,大家应该想想如何结合著作权、结合专利、结合其他的方式方法来保护。
去年跟业内的同行一起交流摸索的出一点小经验:著作权是不公开的,跟商业秘密没有什么冲突,我们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可以使用时间戳来固定一些想要保护的东西,在发生问题的时候至少有证据可以证明在这个时间点已经完成了这个成果。
还有专利在申请过程当中大家知道,有十几个月的时间是不公开的,专利在申请的过程当中是可以申请撤回的,还可以基于优先权修改再提交并要求不提前公开,可以利用专利申请程序的这个时间性的特点来做结合性的保护安排。
我看过一篇文章,85%以上的商业秘密的诉讼都是因为员工离职而产生的,在员工提起离职的时间节点上,我们法务要做的事情是要把商密专利化或双保护安排,是不是真正的专利化,我们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发展作进一步的判断,离职签再多的东西都无法完全杜绝泄密,可以考虑结合专利申请制度做可进可退的安排。
尽管说无法完全避免泄密的可能,核心员工离职时的相关资料销毁、交接确认、转保护(专利化)、以及签署保密协议/专利协议/竞业协议等还是必要的程序,能签的一定要及时签掉。
对于核心人员在职期,可以考虑将其高管/股东化(来增强职业稳定性),以及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和或协议约定归入权来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流。
廖婷婷:赵总分享了特别多的小技巧而且具有实操性的。赵总从商业秘密、专利、讲到了著作权,小米刘总也是工科背景对专利也非常的有研究,您看有没有补充的。
刘振:我简单说两点。首先,商业秘密和专利的选择要从两个维度考虑:
第一个维度,秘密本身被披露的难度有多大。生产工艺相对来说是最难的,产品的参数来讲通过各种各样的检测或者反编译代码是容易检测出来的,代码通过反编译或者其他的方式比较容易获得最终的源代码。因此,工艺是最适于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而代码和相应产品的参数考虑专利或者其他的方式保护是比较合适的。
第二个维度,侵权过程中取证的难易程度。基于我之前参与的诉讼案例,工艺相对来说在侵权诉讼中举证难度比较大。这种情况下进行专利保护最终能够实现保护目的的可能性也是相对来说比较小。
我提一个成功的专利保护的案例,厂商的产品工艺本身是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同时又申请了专利,专利包括两个方向,一个对于这个产品的组分及结构,以及,对于产品组分和结构的测量方式。这种做法,把别人不容易获得的技术方案以秘密的方式保护,同时可以通过把对方的产品拿来检测,举证专利侵权,这是非常成功的保护的思路。
第二点在经营的过程中大家会发现有时候会被迫的在商业秘密和专利上选择,我之前处理了一个案例其实可能在座各位也会遇到,产品选型的阶段比生产更早或者研发更早的阶段会有四五个供应商进行洽谈,这个过程中最后可能研发或者生产部门只会选择一个方案,其他没有成功的被选入的供应商,有可能会基于在这个选型阶段获得信息把你本身作为商业秘密的东西申请专利,这个过程会发生在各个阶段。
其实我们会发现作为产品主体你不得不做选择,我之前做的案例里面我会发现在整个研发或者是整个经营过程中,你怎么去留痕是非常重要的。今天我们签了一个NDA处于预演的阶段,这个过程实际最后到成形的产品方案是在不断的变化,初始方案是谁的,中间发生了哪些变化,最后成形的产品到底是符合专利的描述还是跟最早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案是更接近的,这些信息都需要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最后都会以会议的邮件甚至微信的方式去记录下来,最后在诉讼过程中以符合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方式展示出来,整个过程中对于一个不论是法务或者律师要做的充分了解研发过程中业务部门的习惯以及在符合习惯的情况下尽量把这些证据固定下来。
廖婷婷:刘昉总带领你们的团队做过非常多重要交易,在投资并购的交易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也会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在投资并购的过程当中投资方、交易相对方都会非常关注企业到底有没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价值到底是多少,怎么样来衡量。设立合资公司的时候,如果要用商业秘密来入股或者做许可,怎么样来确保所有的技术都已经给到合资公司。请刘昉总分享一下心得。
刘昉:这个蛮复杂,基于公司不同的融资阶段,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待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但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几乎在大大小小的所有融资包括pre ipo的过程中,包括去年谈的合肥政府的融资项目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针对一个在做早期融资的公司或者项目,其实所有投资人都是会特别关注你的核心技术和你的核心竞争力的。
我们在从A轮到D轮的过程中我们碰到一个很大的问题,所有的投资人都会管你要核心技术材料,问你所有的IP的申请情况,你的商标情况,你核心的商业发展计划,你的产品的计划是什么,你的核心技术人员有哪些,甚至会要你的技术材料,这些都是必须的。
其实在很多融资过程当中很多事情你是没有办法避免,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做什么,一般来说,我们会基于DD的深度,并出于为了能够帮到公司成功融资的角度来说,公司一般是尽量地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当然提供的前提是法律的保护。
我们说NDA是必须的,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我们也会要求参与到技术DD的各方,有时候是第三方的顾问公司,我们除了要公司给到我们NDA,我们会落实到每一个DD人员都需要给我们单独的承诺,通过这些,我们想加强在融资过程当中这些DD工作人员在DD过程当中不披露我们的保密信息的这个意识。
其次有时候我们会比较坚持在做DD的时候,包括对一些核心人员做分享的时候,我们是不允许外带,或者是用电子的方式拷贝出去,我们一般邀请投资方或者DD方真的来现场,我们准备一个房间把所有的相关文件给到DD方,你可以现场看,但不能拍照,也不能拍照分享出去,这个我们是要求比较严的。
技术方面其实我们真的有碰到过在比较难的时候,有碰到过行业内的竞争对手要来并购我们,真的要很多文件,这个对法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事情,我们能做的是看整个DD的深度和阶段,第一轮肯定是仅将大致介绍给到他们,当然有些投资人也是处于对他们投资负责的角度想了解这些信息也是应该的,公司一般会尽量配合,但是我们会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一些不同的措施。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技术保护的手段也是不一样的,前期可能很多东西是没有IP的时候就只能通过商业秘密的保护,到后来其实我们在IP保护方面比较成熟,通过几年下来我们做了全球几千个IP申请,我们很多产品和技术已经转化为IP,你把成熟的IP文件分享给投资人就可以了。
在此过程中我们回到商业秘密的范围,还牵涉到经营信息,对经营信息也是蛮重要的,在融资过程当中,我们就谈到一些上市公司比较具体的地方,我们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其实你在任何场合对任何人员对于你公司将来的任何运营信息一般来说都是不能披露的,但是投资人今天要来找你做融资一定想知道你在未来两年,五年,十年的规划和计划,这个时候这些信息就属于商业秘密,因为这些信息一旦披露到资本市场上,是会对你的股价有非常大的影响,所以这种时候我们能做的是什么?包括跟我们合作的投行包括潜在的投资人,包括DD方,我们一定要申明好公司不能做预期性的承诺,当然这点他们也都很清楚,也很专业,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好管理他们对保密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的预期。
还是回到刚刚最基本的话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法律的基本手段来说是简单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真的是一个需要基于不同的场景情形做个案分析,然后采用法律的手段,包括技术手段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做好的事情。
廖婷婷:谢谢刘昉总的分享。下面我们再聊一个话题,商业秘密和诉讼。大家也挺关心这个话题的,商业秘密一方面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大家并不是都会遇到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但另一方面大家可能遇到的是,在诉讼当中会有很多证据涉及到商业秘密,比如财务数据也是属于商业秘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可能也是一个非常值得聊的话题,小米涉及到诉讼的经验会比较多,我们就有请刘振总分享一下。
刘振:我说三点,第一个我认为在商业秘密的诉讼过程中,或者涉及到商业秘密诉讼的过程中应该引入更多的专家证人或者对于行业更了解的第三方参与诉讼。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或者经营信息的案件,需要对行业有充分了解,或者对技术有了解的,并且在不同行业发展的阶段其实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的标准也在发生变化。
第二点,很多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都是跟竞业相关的,商业秘密本身是一个要有对法律有一个平衡的考量。首先要保护在先的权利人,但同时要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强调对在先雇主保护的同时,对于在后雇主的主观过错的判断也应该要进行考虑。如果在后的雇主尽到了义务,入职前对员工有承诺,同时在经营过程中有明确的合规制度,避免在先的商业秘密用在过程中,不能概括的说一旦可能会违反竞争利益就会涉及商业秘密侵权。
第三点涉及商业秘密信息在诉讼过程中的使用,我们更多的是在涉及通信标准专利的诉讼过程中会遇到这个问题,这类案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标准专利的权利人可能更多的是原来手机的从业主体现在已经退出这个行业了,在进行标准专利授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这类的案件权利人都声称自己是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往往诉讼过程中向法官说明我在先的许可协议,可比较的许可协议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跟本案没有关联性,要求不予公开,在这一类案件里面其实应该更多的让权利人披露相应的信息。
理由有两个,第一个权利人声称自己是在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授权,这种情况下在先授权条件应该作为在后授权的依据。第二个现在国内司法制度里面有很多的比如说律师才能看,或者采用保密庭的方式能够做到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被二次扩散,这种案件会更多的鼓励法院要求权利人披露所谓的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证据。
廖婷婷:非常感谢各位嘉宾,我们的这一场圆桌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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