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山西男子流窜定边,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烟换店铺的真烟,利用掉包计实施诈骗。定边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先后两次从山西驾车来到定边县,通过先购买“软中华”香烟,再用携带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盒装香烟掉包购得的正品香烟,然后向店家退货退款的方式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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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李某甲在定边县贺圈镇红柳沟路口“某批发部”购买软中华香烟4条,通过掉包后退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现金2500元。

2021年1月3日三被告人先后在定边县砖井镇的“某超市”购买软中华香烟5条,在定边县杨井镇“某超市”购买软中华烟3条,通过掉包后退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白某某现金2500元、芙蓉王香烟2条,骗取李某乙现金900元,南京雨花石香烟2条。同日还在丁超市欲掉包实施诈骗未遂。

2021年1月4日,三被告人在定边县白湾子镇“丁烟酒副食门市”购买软中华香烟5条,通过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1780元人民币,南京雨花石香烟2条、芙蓉王香烟1条。

综上,被告人高某、李某甲涉案金额总计10376.69元;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金额总计787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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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实施的第4起诈骗,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主动缴纳罚金,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同时依法将作案工具没收,发还随案移送被告人的本人物品,扣押在案的香烟由扣押机关处理。(定边法院 暴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