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工作期间受伤出事算工伤,工作单位会赔偿,但如果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作恶,工作单位用不用担责呢?大众的理解是,你家的员工犯事,这这个公司也要担责,但现实判决中,可能与之相反。
8月6号讯,广西某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利用工作之便敲开业主房门,对11岁的女孩进行猥亵,事发后,该保安被判刑3年8个月,家属向物业索赔,但物业称,保安脱离工作职责实施犯罪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不担责,由保安赔偿受害者家属3万元。
40岁的朱某案发前是广西某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在王先生所住的小区工作,2020年4月30号中午时分,朱某利用工作便利,敲开了王先生家的房门,趁王先生和妻子不在家,采用摸胸的方式对11岁的小梅实施猥亵。
小梅强烈反抗,并用扫把和朱某对峙,朱某见无法得逞就逃离了现场,小梅的哭声引来邻居查看,了解经过后,邻居立马报了警,随后赶到了民警将朱某抓获,到案后,朱某对猥亵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10月份,朱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8个月。
小梅的家人在4月份,以健康权为由,将朱某及其所在的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万余元,要求小区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连带责任,王先生说,朱某行为影响恶劣,给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
事发后,朱某及其家属从未道歉悔过,而物业公司作为朱某的聘用单位,缺乏对保安的监督,管理失责,让朱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孩子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物业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朱某辩称,对女孩的伤害是事实,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但是因为服刑没有能力赔偿,而物业公司称,朱某在工作期间脱离了工作岗位,对原告实施犯罪是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或者工作任务行为,物业不是本案直接侵权人,也不属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女孩家属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查明,在2020年5月4号,小梅在家属陪同下去医院进行了心理检查,花费123.8元,结合实际,被告朱某赔偿受害者家属1000元交通和误工费,因为朱某行为恶劣,给孩子心灵造成了伤害,赔偿受害者家属3万元精神抚慰金。
而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直接侵权人,也不属于共同作案,朱某的侵害行为不是职务和工作行为,和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不用担责,北京的谌律师称,单位一般无须对员工的个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单位才会承担责任。
谌律师还举例称,例如单位的司机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单位也需要赔偿受害者家属,但如果司机工作期间偏离工作目的故意事实犯罪,单位就无须担责,个人行为个人负责,职务行为单位也要担责,对于这起案件,你认为物业有责任吗?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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