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8日,青岛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并于同年6月开设多家零售连锁药房,对外以“益丰”商标和“益丰”字号进行经营活动,不仅店面招牌突出“益丰”,且购物袋、单据等上均标注“益丰”字样。

为此,益丰大药房对青岛益丰大药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认为青岛益丰及其分公司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事实清晰,证据明确,该案用时不到半年,便有了最终结果。

7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定青岛益丰及分公司使用“益丰”作为字号的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权,又侵害了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益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同时向益丰大药房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早在2012年5月21日,益丰大药房申请注册了第5976643号“益丰大药房”商标 。在2014年8月7日,益丰大药房又申请注册了第11995399号“益丰大药房Yifeng Pharmacy”商标。

该商标多次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并先后获得“医药行业十大区域公信力品牌”、“江苏消费者信得过AAA级品牌企业”、“湖南省质量信用A级企业”等荣誉,在全国家喻户晓,曾在商标争议案中有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有业内人士认为,益丰大药房商标侵权案的胜诉,既维护了公司的品牌形象以及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又对其他觊觎者敲响了警钟,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守竞争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