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5日09时24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Dzv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名县龙束线三角店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名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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