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从绍兴县图书馆(绍兴市柯桥区图书馆)、绍兴市图书馆、绍兴市档案馆、浙江省档案馆、浙江省图书馆、宁波图书馆、上海档案馆、上海图书馆、杭州图书馆、杭州档案馆和汪林茂、颜志编著《当地报刊中的绍兴商会史料》及网络上等等查到了有关1910年年代绍兴酒酒捐(酒税)的资料,进行整理,有许多资料是首次发现。

1910年代绍兴酒酒捐酒税)从清末延续而来:厘金,民初,厘金征收沿清旧制。征课范围包括绸缎绣货、皮毛牲畜、棉花厂纱、呢羽布匹、锡箔纸札、瓷器窑货、竹木、铜铅铁油、药材、食物、颜料、京货、杂货等13类1000余种。按货品定额征收,未列入目录货品,值百抽五。民国初年,实行的厘金制是沿袭清朝厘金旧制。所谓厘金,是地方政府在所属区域内水陆交通要道设立的关卡,对过往商品征收税金,税率1%~5%,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民国元年全国有厘金局735处,境内关卡林立,厘金税率各地不一。商品在流通中,要经多次征厘金税。从上海到重庆,至少要经过五六道关卡,单缴厘金税就达18%~30%。这不仅增加了人民负担,而且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绍兴本地销每缸酒捐银一元,出远捐银一元二角(出远,离本地之意,故运至杭州及以外售卖者,即为出远,须于酿酒时报明)。其时每 50斤坛之酒,售价不过二元上下。到民国1910年代,本地销售者,每缸收公卖费四元,酒税四元三角二分,较之前清税率,约增八倍。出远者另加酒税三元六角;此外更有缸照牌照附加等各项名目,统计每缸出远之酒,酿户须纳税额十二元之谱,较之前清税率,为一与十之比例,以现在酒价与税率相较,为值百抽二十四、五之比。惟若再运至他省,各省又各有捐税。故酒之运行愈远,税额愈增,价值愈昂,而销路亦愈滞矣。以前清末产额 30 万缸计算,比年有 300 万坛,约值银 600 余万元。今之产额,不逾 5 万缸,每年约有 50 万坛,纵价比前几增二倍,而所值不过银 200 余万元。故以缸数计,约减六分之一,以银数计,约减三分之一,前途之发展殊少希望矣(郭旭 中国近代酒业发展与社会文化变迁研究 江南大学博士论文 2015年)。

民国三年(1914)至十八年(1929年),绍兴实征统捐379万元(其中:洋广货捐201万元,棉花捐66.93万元);茧捐216.52万元(包括绍属5县);其他认捐580万元。绸缎统捐为全县较大收入之一,民国三年至十八年(1914年-1929年),全县征收绸捐14.99万元,丝捐14.36万元,华舍认办绸捐18万元。厘金开征后期,弊端百出,至民国二十年(1931年)1月(浙江省是3月裁撤),全面裁撤,将厘金中落地捐与认捐演变为营业税,出产地认捐演变为货物统税。

1914年福建省绍兴酒商陈元润申请绍兴酒与福建土黄酒同时加捐(本省法令:呈批:国税厅筹备处处长刘批绍兴酒商陈元润呈:福建国税厅筹备处批:原具呈人绍兴酒商陈元润:呈悉现时城台双单炊土酒……[J].福建公报,1914,(第636期).)如图1。

货物税:民国四年(1915年)开办烟酒公卖税,实行官督商销,公卖费率15%。十五年试办卷烟统税。二十年2月,开征棉纱、火柴、水泥统税,与卷烟统税和麦粉统税统称五项统税。货物税之主要税源为绍酒、锡箔、茶叶。绍酒: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绍兴酒捐5缸起捐,每缸纳捐2角,由商人认包。宣统年(1902年),会稽县酿户认捐30964元。民国二年(1913年)缴纳缸照1.7万银元,印花捐21万银元,公卖费21.1万银元,省附税4.5万银元。四年5月改按税率为15%。民国十七年至二十一年(1928年-1932年),分别征收酒捐89.71万元、94.18万元 、97.89万元、97.67万元 、84.67万元 。

印花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行印花税则。民国元年(1912)10月,修订印花税法。民国三年(1914年)8月,颁行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6月6日,公布修正《印花税法》,税目分:商事凭证类17目,产权凭证类6目,人事凭证类6目,许可凭证类5目,其他类2目,共5类36目,税率分比例贴花和按件贴花两种。

营业牌照税(为地方税捐),开征于民国初年。1914 年 1 月,民国财政部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和《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向经营酒业的批发商和零售商征收烟酒牌照税,此税属于营业税性质,条例及施行细则对所有营业的种类及课税等级等项,均明白规定。条例将酒类营业分为整卖营业(从事酒类大宗批发给零售商人者)与零卖营业(将酒类零星出售给消费者)。后者又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零卖营业,即开设一定的店肆,以零卖酒类为全部或大部分营业者;乙种零卖营业,即开设一定的他种店肆,兼营零卖酒类的;丙种零卖营业,即没有一定的店肆,在道旁或沿户零卖酒类的。凡是从事酒类整卖或零卖的,都必须在相应机关申领牌照,方能营业(郭旭 中国近代酒业发展与社会文化变迁研究 江南大学博士论文 2015年)。征收范围有:娱乐业、奢侈化妆、烟酒售卖业、牙行业、典卖业、饮食茶馆旅馆业、理发浴室业、其他经营财政部核定应行取缔之营业等。民国三十年(1941年)规定其税率不得超过营业收入额2.5%。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改为按资本额分等级课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2月5日,公布《营业牌照税法》,规定凡经营商业者,应于营业前申请领照,每年换发一次,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分等级课税,最高税率不超过资本总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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