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党的事业,根基在基层,关键在干部。
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来看,腐败无论大小,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基层腐败,严重恶化了干群关系和政治生态,再不整治的话,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全毁了,全国人民不答应。
基层腐败七大现象
吃拿卡要
长期以来,一些基层干部腐败的突出表现就是借助手里掌握着的一些权力,对前来办事的人民群众进行“吃拿卡要”。
一些基层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窗口单位和行业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司法权、审批权、市场监管权或所掌握的特殊资源,在群众前来办事时或刁难或搪塞或推诿或拖延。
一方面,县乡基层部门对办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吃拿卡要”。
一些基层权力部门把企事业单位当作“唐僧肉”,尤其是企业要办什么事情,一些基层部门会“吃拿卡要”,并认为是心安理得的事情。
另一方面,县乡部门对来办事的广大城乡居民也要“吃拿卡要”。
尽管在近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活动中,基层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一些基层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获得“好处”,依然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
此外,“吃拿卡要”还集中表现在村级干部上面。一些村干部利用自己掌握村居公共事务的权力,要求办事的村民必须“意思意思”。
尤其是在土地承包、流转和宅基地的批准等方面,村民如果不对村干部“意思意思”,根本无法办好事情。甚至一些基层干部胃口很大,已不满足于简单的吃请,送几只鸡鸭等小恩小惠,有的直接向村民索要成千上万元现金或购物券。
挪用私分公款
基层挪用私分公款主要指县乡部门干部设私人小金库和村社干部私分村社集体资产。
本来,包括基层干部在内的所有干部,都应明确“公款姓公,一丝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但现实中一些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以权谋私,挪用私分公款现象十分严重,甚至十八大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
从近年查处的“村官”腐败案件来看,村干部腐败的主体80%以上为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贪污、挪用公款居多,贪污挪用公款来源主要是土地承包费,隐瞒人口差额款,占地赔偿款,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荒地款等,几乎遍布“村两委”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例如,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扎上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李昌基伙同村副书记兼会计黄国庆、村委会妇女主任兼财务邓跃秀等人,私分农村劳动力培训费59480元,侵吞信息平台建设费8642元。
李昌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黄国庆、邓跃秀、杨开才、叶金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基层镇村干部挪用私分公款的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
圈地卖地
一些县乡干部,甚至村居干部,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改造或新农村建设中,盲目圈地占地,大肆出卖村居集体土地现象屡禁不止。
例如,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三元宫村6组(车头铺自然村)是位于江永县城内的“城中村”。
2011年5月,以原村民小组长蒋某湘、原村会计蒋某跃为代表的8名村民将本组位于县城规划区内的部分土地,以5至8万元一亩不等的价格卖给村民建房,蒋某湘、蒋某跃等人将这些非法所得按全组村民现有人口平分,每人共分得12100余元。
甚至还有一些村居干部,利用手里的权力霸占山林湖泊,违规建造豪华墓地。
201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四巡视组在向延边州反馈时,明确指出,该州有的县(市)机关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违规违法在农村圈地占地建房、建别墅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乡镇、村存在违规违法出售集体林地建设墓地问题。
此外,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汕头市潮南一村官在村人均土地不到0.2亩的情况下,却大肆圈地建造豪华陵墓。
私办企业
为有效防范村干部私办企业造成的基层腐败问题,党和国家一直在努力理顺村“两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2015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文件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剥离村“两委”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开展实行“政经分开”试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现实中,一些村“两委”主要成员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现象较多。
一些基层村社由于“政经不分”,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不得不承担着一部分经济职能,资产的管理和交易存在一定不规范现象,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一些基层腐败的根源。
一些村居书记或主任兼任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极容易造成基层社会政企不分。
另外,村居负责人即使不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但自己在基层创办公司,容易借自己手中的权力侵吞村集体资产,造成村集体财产流失。
截留冒领
随着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和国家财政惠农补贴的增多,一些县乡、村居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私下造表,冒领国家惠农补贴和扶贫款的现象非常突出。
贵州2014年立案查处3700多起贪污惠民资金案,海南瓜菜大棚补贴资金撂倒12个农业局长。
河南一民政所长用267本存折先后冒领侵占低保户50余万元“养命钱”……
这些不时见诸媒体的“截留冒领”报道,既反映了“拍苍蝇”的成效,也让人愕然于“蝇贪”们的贪欲之强烈、手段之卑劣、为祸之广泛。
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锡尼镇察哈尔乌素村党支部书记张玉虎,虚报享受生产资料补贴对象7户,冒领补贴款5113元;虚报良种补贴775亩,冒领补贴款7750元;虚报休牧草牧场面积500亩,冒领补贴款1500元;虚报综合补贴398亩,冒领补贴款1.5万余元;虚报粮食直补32亩,冒领补贴款414.2元;虚报退耕还林118亩,冒领补贴款11万余元。
因虚报冒领补贴款,张玉虎被杭锦旗纪委监察局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违纪资金被全额收缴。可以说,基层干部“截留冒领”是基层腐败的重要表现。
私养情人
有的县乡部门干部,甚至村居干部肆无忌惮包养情人、乱搞男女关系,道德沦丧。
一方面,个别基层干部利用自己的权力,利诱身边的女性工作人员或女性村居民,达到“兔子吃窝边草”的目的。
秦皇岛市开发区长不老口村原书记陈东升,不顾党纪国法和道德的束缚,堂而皇之包养情妇。
在中西部的一些农村,村里的青壮劳力都外出打工去了,他们的留守妻子竟然成为村干部的猎艳对象。
另一方面,个别掌握基层实际权力的部门或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有实力的村(居)干部还不满足“吃窝边草”,甚至挪用单位公款或“小金库”包养情人。
这些官员道德品质败坏,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
染黑涉黑
当前,基层社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黑化”隐忧。
尤其在一些经济活跃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个别村干部目无法纪,他们操纵选举、笼络打手、强行敛财,摇身成为百姓深恶痛绝的“黑老大”。
他们靠拳头和恶名,采取非法手段操纵选举、侵吞集体财物、侵害群众利益,将村委班子变成了自己的天下。
据《南方周末》抽样统计,在农村涉黑案件中,约有三成村官参与涉黑。涉黑村官中,22.5%的村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包装而成的;67.5%的村官上任后。
为了控制乡村摇身一变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替村官打击政治对手,干预农村村官的选举。
2014年6月28日,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整改落实的重要任务。
其中,要求开展整治村、社区等基层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专项行动,特别要集中力量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案件。
基层腐败五大严重危害
基层“蝇贪”侵害的是老百姓最直接的切身利益,最让老百姓反感。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虽然腐败程度较小,但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腐行为会直接损坏群众的切实利益,影响恶劣。
基层“蝇贪”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就会“纵蝇成虎”,酿成更大的腐败。
在长期的“小贪”中,不少贪官慢慢就不满足“索要几只鸡”这样的点滴腐败了,乃至“苍蝇”有了“老虎”的胃口,从而出现了“小官大贪”的现象。
基层腐败会造成“苍蝇扑面”,严重恶化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
以全面从严治党来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全面治理基层腐败,要坚决铲除“苍蝇”栖息的场所,对基层“蝇贪”不能有一丝一毫地纵容。
基层反腐是治理腐败的“最后一公里”。
治理基层腐败是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基层腐败的治理是反腐败漫漫征程中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最关键的‘一公里’,是决定反腐败能否赢得民心的‘一公里’,也是决定反腐能否最终取得胜利的‘一公里’。”
基层腐败会恶化党群、干群矛盾,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影响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必须旗帜鲜明地对基层形形色色的腐败进行坚决反对、抵制和打击,对各种基层腐败行为进行“长抓”、“抓常”式的常态化治理。
鉴于基层腐败的危害性、顽固性,反腐败决不能“抓大放小”,在打“老虎”的同时,也要拍“苍蝇”。
始终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仅是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是反腐正能量的有力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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