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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母亲赵某私自将其与亡夫周某共同拥有的房屋低价卖给孙子小周,赵某的女儿周女士感到不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该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据悉,多年前,赵某和周某结婚,育有周大哥、周女士两名子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其夫妇二人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后,获批150㎡土地用以建房。
房子建好后,赵某办理了房产证,显示赵某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额。2007年,周某去世,且其生前未立下遗嘱。
2019年,赵某和自己的孙子小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以10万元转让给小周,并办理过户登记。
周女士得知后,认为涉案房屋系父亲周某与母亲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赵某在明知亡夫周某的遗产未分割继承前属夫妻共同共有的情况下,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小周名下,严重损害其合法利益,故诉至武江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小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上,赵某抗辩称涉案房屋系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与周某没有关系。且涉案房屋是由其出钱建造,其大儿子周大哥在2011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加建和装修。同时,周大哥认为:“按照农村习俗,老人的房子都是留给同住的儿子及孙子,赵某转让房屋的行为合情合理。”
此外,小周的父亲周大哥虽主张其已代小周向赵某支付10万元现金购房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案房屋建成于被继承人周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建造,为夫妻共有财产。周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涉案房屋的一半为周某的遗产,应由周某的配偶赵某及周大哥、周女士继承。
现赵某与周大哥在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不合理价格转让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情形,周女士请求确认赵某与小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庭上,周大哥所提‘按照农村习俗,房子都是留给同住的儿子及孙子’的观点,是和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相背离的。”结合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继承权男女平等,公民的遗产继承均应遵循法律规定进行,不论所生活地区有何规约或不成文的风俗习惯,都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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