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鞍马,风雨饥寒,死亡枕藉,妇稚不能骑者,沿途委弃”。这是《宋俘记》中对流放境况的描述,虽只言片语却令人对流放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流放”是古代常见的一种刑罚——流刑,一般是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的地方服役或戍守。流刑使人免于一死,却也令人生不如死。
一、流刑制度之变化
因各朝统治情况各异,故在流刑的内容制定上也不尽相同,北齐《隋书·刑法志》的流刑既没有划分道里等级也没有劳役附加。隋唐按流放地远近划分为三等,并各自附加长短不一的居役,宋朝统治者则经过几代人的摸索,开创独具特色的刑法。所谓的刺配法,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此后,复合形式的流刑成为主流趋势。
明代时期,将有罪之人充发军役的充军制度,成为流刑的主要形式之一,清代流刑在沿袭各代的基础上,发明了一种更为严厉的流刑——发谴。它最严厉的特征在于“发遣为奴”,即把罪犯发往东北或新疆地区分别当差、为奴、种地。后来随着清末修律,流刑制度就消亡了。
二、流放之苦
不论流刑制度如何变化,其对犯人的精神和身体折磨皆是巨大的,尤其是对孱弱的妇女而言。据《刑案汇览》的记载,林清逆案内缘坐妇女,本应发往福建、广东、甘肃、四川等省,给驻防官兵为奴。然而,案内缘坐之李宋氏等却被错发往乌鲁木齐,给官兵为奴,内犯妇人姚刘氏等因去冬解时天气寒冷,手脚被动残废,步履维艰。
除了忍受极端天气外,还要时刻提防押解官兵的打骂和凌辱,典型的例子就是乾隆三十三年的昌吉遣犯作乱案,该作乱的导火索便是兵士酒醉调戏和羞辱遣犯妻女,从而导致遣犯恼羞成怒,奋力反抗。这场变乱致使数百位罪犯就义,其妻子儿女的命运更加悲惨,就算妇女能够侥幸抵达流放之地,居役的生活可能会比流放之路更为可怕。
虽说负责押送的官员不必受人打骂,但流放于他们而言也未必是件好差事。首先,押送路途遥远且环境恶劣;其次在押送的数月半载他们都无法和妻儿团聚;再次,衙役还需对囚犯负责,如果罪犯无故死亡或逃脱,照律当从重定罪。
最后,政府为控制开支,发放给他们的工资着实不高,一天工资不过皮毛,由此可见,押送罪犯也算是苦差一门。那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衙役乐意押送囚犯,尤其是女囚犯呢?
三、押送之利
一方面是因为能够满足他们对于地位权力的渴望。古代历来讲究上下尊卑,在衙门里,衙役的地位是最低的,不是打杂就是当炮灰,手中压根没有任何实权。在押送路上就不一样了,他们不再是趴在地上的狗,而是高人一等的主,罪犯们都得听从他们的指挥,任凭打骂而不敢吭声。
其中,
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力量有限
,对于衙役的压迫几乎没有反抗之力,故而更加容易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是
因为押送囚犯是衙役捞油水的重要途径。
衙役的工资待遇是很低的,如果不在其他地方贪污,生活就会十分清贫。解押时贪的渠道主要有两种
:一是靠犯人家属的贿赂;二是扣押犯人的口粮。
正所谓“有钱能使鬼推磨”,一些犯人家属为防止自己的亲人在流放途中遭受刁难,往往会偷偷给押解官员塞些银两,恳请他们在押送路上能够关照自己的家人。女性囚犯身体弱,所需照看的地方很多,其家属给的钱自然也得加倍。
再者,为保障罪犯能顺利到达目的地,会派些口粮给流放队伍,而口粮的实际配发量则是由押送人员决定的。在影视中,我们经常看到官兵苛刻粮食的场景,稍微好些的好歹还能喝上一口稀粥,差的就只能被活活饿死。实际情况亦是如此,衙役们不可能将下拨的口粮悉数发放,总会偷偷扣下一些。
此外,一贯以来,女性的食量就小于男性,而分发的口粮却又相对固定,所以在押送女囚犯时,衙役能够私扣的就更多了。流刑虽然残酷,但却是“降死一等”的刑罚。它使犯人能够免于一死,在死刑与生刑之间的起到一个很好的过渡作用。
自北齐将流刑纳入新的五刑体系(杖、鞭、徒、流、死刑)以来,流刑便为历朝历代所沿用。其在稳定社会秩序和开发边疆上具有重要意义,以至于清末废除流刑的三十余年里,恢复传统流刑的声音依旧接连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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