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举行,就条例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宣传、解读,帮助市民全面了解法规内容,推动法规的有效实施。

丽水是全省唯一所有县(市、区)都是革命老根据地的设区市,有较丰富的革命遗址资源。我市的革命遗址承载了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见证了浙西南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我市的宝贵财富,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管理和利用。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了我市《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这是我省首部革命遗址保护类地方性法规。

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具有我市鲜明特色的创制性立法。法规突出弘扬浙西南革命精神,体现丽水特色,创设了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体制,规定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引入了保护管理人制度,首创了“红色文化名村、名乡(镇)”的建设内容。

  条例确定了保护为主、统筹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旨在加强革命文化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更好地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浙西南革命精神,推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发展,为促进丽水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精神力量。条例共计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包含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对革命遗址实行名录管理,明确了保护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了分类保护机制,突出了重点保护措施,规定了革命遗址保护修缮的相关要求。

发布会上,市文旅部门表示将继续深化“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全域行动”, 服务丽水全国红色文化融合绿色发展示范区的创建。“十四五”期间,建设浙西南革命文物数字博物馆,配合办好2022年“红军长征论坛”,创成2个以上4A级红色文化主题旅游景区,推出13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探索山水实景沉浸式的“红色剧本杀”,让红色文化走进更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心中。

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史研究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发布会上,市委党史研究室表示,在条例实施后,将从进一步深化革命遗址的研究,强化革命遗址基地建设,活化革命遗址宣传教育,让革命历史“活起来”,让红绿融合“火起来”,让静默的革命遗址焕发出勃勃生机与活力。

据了解,《条例》中明确禁止这些行为:

第十九条 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革命遗址;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保护标志;

(三)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革命遗址保护设施;

(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革命遗址安全的物品;

(五)实施采石、钻探、挖掘等危害或者损害革命遗址的作业;

(六)其他损坏或者损毁革命遗址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革命遗址损坏或者损毁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保护管理人对革命遗址进行可能涉及主体结构和革命历史风貌的修缮,未及时报告,或者不按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进行修缮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革命历史风貌破坏、主体结构改变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遗址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丽水网 记者 刘奇 雷宁 编辑 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