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于云南的一起运输毒品案中,办案人员拦截了一辆奥迪汽车,将车内的黄某抓获,并且还从汽车的后排座查获了1公斤毒品。毫无疑问,这1公斤毒品与车辆都被作为物证予以扣押了。就在所有人都认为黄某只运输一公斤冰毒时,令人感到诧异的事情发生了。

一年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该辆奥迪车进行检查时,竟意外地发现汽车的轮胎藏有三公斤冰毒。可以想象得到,如果把这3公斤并进来,认定运输毒品4公斤,黄某则可谓性命攸关。如果仅认定运毒1公斤,黄某尚且有较大的保命空间。

问题就来了,这车辆被扣押之前由黄某驾驶过,依照常规思维,剩余的3公斤冰毒是黄某藏在轮胎里的可能性应当是极大的。但法院对该3公斤冰毒不予认可,最终依然认定黄某运输1公斤。

分析背后的缘由,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侦查人员对涉案车辆未合法保管,尤其将涉案物品放在半开放性的场所,无专员看护,无专员保管,不能排除案外其他人接触涉案车辆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事后案外人将物品藏入涉案毒品的怀疑。

再次,这辆奥迪车的所有权人并非是黄某,而是黄某运毒前向人借来的,在黄某否认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又无法对这3公斤毒品的外包装进行指纹鉴定的情况下,也就无法排除这三公斤毒品是他人藏匿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对此不予认可是合法合理的。

无独有偶,在另外一起涉毒案件中,同样存在相似的问题。程某向警方报案,称合租人李某持有毒品,侦查人员接到举报后,便立即在公寓内抓获李某,果真在公寓内查获了55克冰毒。

两天后,办案人员询问举报人程某时,程某竟告知其实李某在房间内还藏有其他毒品。办案人员又一起来到了公寓,果然,在公寓内又查获了230克冰毒。但李某对该部分毒品却是坚决否认。

这230克毒品究竟是谁的?李某非法持有毒品几何?

在这起案件中,因程某与李某是合租人,二人对房子拥有使用权,不能排除该230克冰毒实际为程某所有。另外,侦查人员在时隔两天后再对涉案公寓搜查,亦即不能排除这230克冰毒是他人在案发后放入公寓的合理怀疑。。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举报人为程某,由此更不能排除证实程某陷害李某的可能。最终,法院对后一次扣押的230克冰毒予以排除。

作更深一层的探讨,这里面实际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扣押程序合法性,即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我们该如何看待复次扣押?

不容置疑的是,侦查人员应当全面搜查毒品,对查获的毒品应当全部扣押。但对因侦查人员的疏忽,或是基于其他原因而致使无法对涉案场所或物品全面搜查,无法一次性将所有的毒品扣押,迫使后一次搜查再次查获其余毒品,理应出具其他证据充分证实毒品的来源合法性。否则,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则有理由对毒品的权属性提出质疑。

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一种吹毛求疵,狡辩的行径。在法律面前,我们既要追求实体正义,也要兼顾程序正义,若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必然会影响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通过对侦查权的限制和监督,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