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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位好,我是钱三儿。

今天(2021年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女员工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阿里决定截图

该决定显示:鉴于曲一承认存在和同事XX在醉酒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永不录用。关于他是否有强奸或者猥亵等违法行为,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和行动。

先画个重点,“过度亲密行为”,汉语真是博大精深,列位先自行体会。

张勇微博

接下来,让我用简单地把惊动阿里掌门人,并让他在凌晨不睡觉加班发文的背后事件简单复盘一下。

阿里旗下有家公司叫淘鲜达,总部在杭州。

2021年7月24—26日,受台风烟花影响,杭州一直都在下雨。

淘鲜达的一位女员工,其领导叫曲一(据说阿里所有员工入职要像武侠小说中的江湖人士一样,给自己取个花名。所以“曲一”不是真名,此人其实姓王)让她冒台风去济南出差。

她一直不愿意去,并明确表示了拒绝。但曲一对其反复催促,甚至私聊谴责。

她迫于压力,不得已在7月27日去了济南。

当天晚上,曲一组织饭局宴请客户,并要求该女员工作陪。

一到酒桌,曲一就对客户中的男性领导说:看我对你们多好,给你们送了一个美女来。

并且他还特别强调,该女员工的酒量特别好。

然后,这位女员工就被曲一及客户以工作名义频频灌酒,最后不省人事。

被灌醉后,客户张某在酒桌上就开始对该女员工动手动脚,并将其带到一个无人的包间进行猥亵

事后该女员工查看当日饭店监控,发现自己被张某带入空包房猥亵的时间居然长达二十多分钟。

曲一作为该女员工的领导,对此视而不见。

而且当天的饭局上,还有其他的女性。

该女员工的爆料截图

7月28日早上,该女员工醒来,发现自己全身赤裸睡在一家酒店的房间,想穿衣服却发现找不到内裤,翻遍了整个房间都没找到,却在床头柜上看到一个塑料膜拆封过的避孕套

意识到自己可能被性侵,该女员工忍着羞耻和恐惧给领导曲一打了电话。

曲一从开始的支支吾吾,到后来承认了自己曾经进过她的房间。

该女员工马上报了警,并在警方赶到并调取了监控之后,有了更加震惊的发现。

头天晚上,已经完全没有意识的她,是被曲一和客户方的一个女员工架着回到房间,然后客户方女员工很快离开,而曲一则在房间里待了几分钟后才出来。

接下来的监控显示:曲一到楼下前台办了一张女员工所在房间的房卡,当晚一共反复四次进入她的房间,最长的一次长达二十多分钟。

女员工报警后,曲一被传讯到派出所,并进行了24小时的拘留审问,但他却说都是因为女员工主动,所以他才会那么做的。

8月2日,该女员工被其丈夫从济南接回杭州,然后去找公司领导反馈此事,领导对其承诺三天后给答复。

然而三天后的8月5日,公司领导却告诉该女员工,他们不会开除曲一,原因是为了她的名声考虑。

而在这段时间内,曲一保持着正常的工作状态,就像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一样。

看到领导的态度就是一次次的拖延与敷衍,该女员工走投无路,只好于2021年8月7日,打印了条幅,带着喇叭,到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曝光。

但她很快就被赶到的保安制止并驱赶。

女员工打印的条幅

网友发布的现场图片

这就是整起事件的经过。

经过两天的网络发酵,阿里掌门人终于在今天凌晨在其内网发出了对此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并创造性地使用了一个说法:过度亲密行为

关于这件事情,我有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叫过度亲密行为?

整件事在警方的调查结果没有对公众发布之前,无论是使用“猥亵”还是“强奸”这样的说法都不严谨,这我理解。

但是他们的原文分明是“鉴于曲一承认存在和同事XX在醉酒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也就是说,曲一自己都承认了,并且是在女员工醉酒的状态下,说得十分清楚明白。

这分明就是趁人之危,还怎么叫“过度亲密”?

第二,该女员工为啥不愿意跟这个曲一一起出差,难道仅仅是因为台风天吗?

此事件被网络发酵之后,现在网上到处都在传阿里的“破冰文化”,我们简单了解一下。

以上是百度百科对破冰的解释,相信很多朋友参加工作后都经历过类似的活动。

然而阿里作为互联网巨头,网传他们企业的所谓破冰文化是这样的。

真的是很黄很暴力

太挑战三观了

当然,阿里已经出来辟谣了,说这都是假的,这些又黄又暴力的图片不是我们的人,也不是我们的内部培训。

阿里的辟谣声明一经发布,马上又有人放出了更多关于阿里破冰文化的吐槽。

对此我不做真实性判断

大家可以自行分析

对此我想说的是,无风不起浪,有些谣言的确能够蒙蔽群众的眼睛,但有些被辟谣的“谣言”在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看来,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儿。

我觉得最主要的,其实可能是因为阿里人和普通群众认知下限的不同。

在普通群众看来辣眼睛、完全不能接受,甚至说得严重些就是接着团建名义搞黄色的种种破冰行为,可能在阿里人看来,我们一直就是这么玩的,这有什么问题么?你们不要少见多怪。

在我看来,以上那些黄暴的破冰活动,无论是不是阿里的,他们的所作所为都已经过火到没有底线,完全违背了破冰活动的意义和初衷。

第三,曲一怎么敢如此明目张胆地借着酒局名义,给自己的客户进行“性贿赂”?

有道是光天化日、朗朗乾坤,2021年的今天,我们社会中某些丑陋的恶习还在不断上演。

曲一让自己的女员工从杭州赶到济南,并在酒桌上作陪客户,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我相信列位都有自己的判断。

这里面有好多细节,细思极恐。

首先,酒桌上不仅仅只有受害者一个女性,根据受害女员工的爆料,酒桌上还有别的女性在场。看到受害者被猥亵,酒桌上其他女性是怎么想的?又是怎么做的?

其次,当曲一和客户方的领导借工作名义给受害者劝酒,并在其喝多之后,客户张某直接就在酒桌上对受害者又亲又摸,实施猥亵,在场的其他人竟然视若无睹,他们是不是对此类情形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

还有,酒局结束,曲一和客户方的女员工送受害者回酒店,监控显示客户方女员工在受害者进入房间后马上就退出房间在外面等候,而曲一则在房间里带了几分钟后才出来。

客户的女员工为啥这么做,大家还是自己品吧。

此次事件,在网上也引发了对所谓“酒桌文化”的批判,网友们纷纷对这种借工作名义劝酒、上级压下级不得不喝的行为进行口诛笔伐。

其实在我看来,跟上述所谓的“破冰文化”一样,陋习就是陋习,怎么就成文化了?

别拿这种丑陋的恶习硬糟蹋文化二字,文化的下限啥时候变得这么低了?

关于劝酒这件事儿,其实我国法律里早就有了相关的规定。

也就是说,酒桌上劝酒的某些行为一旦超越了界限,就会构成违法。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然而这毕竟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而且违法的界定和取证标准不够量化,惩罚的措施也不够具体,所以很多时候,很多人是没有这方面的违法概念的。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如今社会随着因为劝酒导致的恶性案例越来越多,人们在酒局上劝酒的法律意识以及文明礼貌方面还是有很大进步,没有从前劝得那么凶了。

但像曲一这种利用工作名义、上下级职级压力等手段,恶性劝酒的行为并不会彻底消失。

因为对那些没有真本事的人渣来说,这些是他们能利用的最简单、最有效的手段。

所以对职场人来说,在酒桌上如何保护好自己,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来为大家支几招:

1、常备头孢,关键时刻能保命。

知道酒局会被劝酒,就把头孢拿出来,给领导看看。实在不行,就说今天忘吃药了,当场服上一粒。

2、勇敢点,要学会并敢于拒绝。

很多人被劝酒,其实都是因为不敢拒绝,怕自己给领导留下不好的印象,甚至因为拂逆了领导的面子,让自己今后在职场难做。

这事儿得分你咋想,其实你大可以放心,你拒绝了领导的劝酒,没那么容易被穿小鞋。

你工作上有没有能力才是第一位的,你真的能力超群,就别担心领导会对你不利,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但如果能力不行,领导想治你有的是机会,也不差酒桌上拒绝他们这一次,你觉得呢?

3、发挥你手机的作用,遇到“有危险”的酒局,记得提前打开录音录像。

当猎人意识到猎物已经警惕起来,甚至作出了反击的准备,他们大概率是会收敛的。

4、放弃幻想,喝酒不是职场上唯一有用的上升途径和社交手段

其实这次的阿里丑闻事件没啥太多好说的,作为一家如此规模的巨大企业,这些年来它的负面新闻还有很多,这次事件只是让社会公众再次认识到他们内部的一些不足与黑暗而已。

我觉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件好事儿,因为撕开一道口子,让阿里公司内部的黑暗和恶臭曝露在阳光下,不但可以获得更多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也能促使他们自我反思并做出改进。

但阿里能不能真的做到,作为我们普通公众,心里还是没底。

整件事情最让人觉得难以接受的,是这种本不该存在的黑暗与恶臭,是以一个柔弱女性受到伤害为代价,才得以被曝光的。

而且,即便这次的阿里事件引发了如此大规模的社会反响与关注,像“劝酒”“破冰”等那些本不该存在的丑恶与陋习,也不会彻底消失。

甚至会盖头换面,变成更为隐秘的形式继续存在。

除非,在将来我们的整个社会风气,尤其是职场和商场的一些规则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否则,当暴风过去,再大的滔天巨浪也会慢慢平息。

只剩海面以下,看不到的暗流不停涌动。

酝酿着新一波的风浪。

后记:

最后,还是跟大家科普一下强奸罪和猥亵罪吧。

可能有些枯燥,但很有必要。

先说强奸罪。

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简单说就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暴力手段我们就不多说了,而所谓的胁迫,实质就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这种手段既可以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是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等。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也就是说,特定关系只是认定是否构成胁迫的线索,而不是认定胁迫的根据。

再说“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强奸罪的判定,最重要的是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

其实我国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比如在特殊情况下,妇女不敢反抗(如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或者被害人有心脏病、脑溢血等疾病,反抗会导致自己疾病发作)、来不及反抗(例如行为人突然袭击,将被害人击打昏迷后强奸)、不知反抗(例如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醉酒状态)、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例如强奸行为发生在人迹罕至的场所)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接下来,咱们再说猥亵罪。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以前我国刑法对于猥亵罪犯罪对象的规定,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所以该罪名为: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但新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此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就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所以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而猥亵他人的具体行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看完对这两项罪名的介绍,相信列位对阿里事件中曲一和其客户的行为定性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

“过度亲密行为”,呵呵。

但法律最讲究证据,尤其是刑事案件的侦查。

只有真实有效的证据、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才是最后能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基础。

目前这起案件济南警方还在侦办过程中,我们能做的,就是静静等待最后的真相。

相信法律,相信正义。

PS:

今天就聊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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