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周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确定关系并举办婚礼。婚后二人王女士总是不经意地做出反常的行为,起初周先生虽然心存有疑虑但也没多想便继续生活,突然一天王女士突然做出发疯的状态并且难以控制周先生立马联系医院,经查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长期服用药物,难以治愈,且王女士的父母也对此承认。

之后周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以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请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案件剖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在婚前一直未告知周先生,该疾病需长期服用药物,难以治愈,若周先生在法定期间内以王女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在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情况下,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是撤销婚姻,而非撤销婚姻登记,这是因为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学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