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他乡挺好的》这部剧正在播出,在这部剧中似乎能看到很多人的身影,有你有我,引起很多人的共鸣。当下,在他乡的人很多,但是身在其中的各位,包括你、包括我真的挺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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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剧开篇就介绍了一位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四年的普通职员胡晶晶在生日当天被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加班时长不够为由辞退。但是公司领导又表明希望胡晶晶主动辞职,这样公司就可以逃避支付赔偿金。在工作生活感情多方压力之下,胡晶晶终于不堪一击,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场悲剧本可以避免,怎么就发生了呢,因为不懂法,接下来就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件事,各位如果在职场上遇到诸如此类的情况,怎么能保证人在他乡确实挺好的。

第一,公司有权利要求公司职员加班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可知,出于特殊情况,加班的情形确实存在,但是是有特定的情形的。如果各位在工作中没有遇到以上特殊的情形,面对变相或者强制加班要勇敢的说不。

第二,以加班时长不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上述表述可知,以加班时长不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以加班时长不够为由辞退并拒绝给付赔偿金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如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辞退,在他乡的各位可以拿起手里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赔偿金,拿来吧你!

在他乡的故事在你、在我、在很多人的身上还在继续着。也许崩溃就在一瞬间,但还是希望各位在看清生活的真相之后,依然选择学习法律知识并热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