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世纪评级

摘要:

近日,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机制、优化评级生态、提升监管力度五方面对信用评级行业及相关方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的发布是我国对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加强的又一信号,有利于评级机构专注于加强自身评级业务能力建设、回归业务本源,有利于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有利于评级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及评级行业生态环境的优化,从而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2021年8月6日,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机制、优化评级生态、提升监管力度五方面对信用评级行业及其他相关方提出了明确要求,自2022年8月6日施行。本次《通知》在2021年3月28日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机构和个人的意见,对相关表述进行了修订,整体表述更为细致严谨,也具有更强的可实现性。

《通知》针对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难点和要点,给出纲领性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五大点十六小点的切实要求,涵盖了评级机构、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多个市场参与者,意在优化评级生态环境,推动评级行业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通知》的发布是我国对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加强的又一信号,有利于促进评级机构回归业务本源,要求评级机构专注于加强自身评级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缓解信息不对称、揭示信用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从而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一、提升评级质量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深化以及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不断推进,信用评级行业近年来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在债券市场的地位不断上升。而在信用评级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发展的相关问题也不断浮现。2020年12月11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在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格局逐步形成和监管不断加强、评级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的新形势下,信用评级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各方期待,评级质量如何提高也成为目前监管关注的要点。

造成当前我国评级行业问题的因素有多个方面,既有评级机构自身因素,也有债券市场环境、监管制度等外部因素。一是评级市场长期缺乏违约,难以对评级结果进行检验。信用评级违约率约束机制长期不能发挥作用,导致部分评级机构忽视了声誉积累。二是监管政策依赖外部评级,存在级别门槛,客观上推动级别过度集中于AA及以上级别,影响了评级区分度。三是评级机构在市场压力下存在非理性竞争,使得级别趋势性上移。

评级质量问题并非短期内就能快速解决,而是需要长期的政策布局和行业自律。违约率是评判评级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通过比较不同信用等级对应的违约率可以检验评级机构评级体系的科学性、评级的有效性以及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因此,《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同时,《通知》还要求信用评级机构重视跟踪评级,加强动态监测。《通知》对评级质量的重视也将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提高评级质量的重视,加大在提升评级质量方面的投入,通过技术创新和科技应用提高行业信息化程度,将提高评级质量作为提高声誉度、公信力的主要竞争手段。

二、评级生态优化需借助多方合力

《通知》除了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要求外,还对发行人、增信机构、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各市场参与方提出要求。从监管部门、评级机构到债券市场相关方等,都需要正确认识评级机构所能发挥的作用,努力保持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够促使评级行业解决问题,从而早日实现评级生态的优化和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一)《通知》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要求

除对评级机构提出“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的要求外,《通知》同时也明确了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要求“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坚守评级独立性”和“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只有在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和信息披露完善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信用评级机构才能更好地在债券市场发挥作用,其信用评级结果对市场参与者才更具有参考意义。

(二)《通知》对其他评级相关方的要求

信用评级业务的开展涉及了除评级机构以外的多个评级相关方,如发行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增信机构等,各相关方的存在构成了信用评级的生态环境,各相关方在评级生态中地位重要、不可或缺。因此,只有信用评级各相关方相互配合、和谐共存,才能有效改善信用评级的生态环境。

对此,《通知》要求“发行人、增信机构、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等评级作业……不得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为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开展、信用评级作业过程中不受外部干扰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通知》也对投资者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做出了要求,有利于降低市场和投资者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

(三)《通知》对监管部门的要求

《通知》对监管部门提出了优化评级生态和强化监管两大类要求

优化评级生态方面,包括“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稳妥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等,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推动评级机构专注于加强自身评级业务能力建设、回归业务本源,减少不良竞争打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和其他外资评级机构的进入,其丰富的评级经验和完善的评级方法将成为国内评级机构的良好学习模板,进一步提升我国评级行业的评级质量和投资者服务水平;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币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国内评级机构提供国际化发展的平台也十分必要,国内信用评级机构也要不断提高评级技术,完善评级体系。

第二大方面是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包括“加强监管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凝聚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力,防止监管套利”“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等。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严监管、强监管将对评级机构的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同时能够提高投资者对评级行业乃至债券市场的信心。

三、评级生态不断优化将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目前,各业务主管部门已经在四部委《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下逐步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并要求评级机构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将声誉机制作为生存之本;而本次发布的《通知》则进一步做出了较为全面的纲领性安排,以期从评级机构的外部环境和机构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共同促进行业发展,在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促使评级行业解决问题,实现健康规范发展。

在《通知》的指导下,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将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流程、提升评级质量、提高独立性和信息披露水平,增加社会公信力和声誉度,在巩固本土市场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提升评级公信力。同时,根据《通知》精神,评级相关方将进一步正确认识评级机构所能发挥的作用,努力保持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促进市场声誉机制作用有效发挥,优化评级生态和市场纪律,从而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整体来看,《通知》有利于推动信用评级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将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性改变中发挥重要作用。未来,在五部委及信用评级各相关方的协同努力下,我国评级生态环境将进一步优化,评级行业的发展和竞争将更加公平、公正,从而为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