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班期间造成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上班期间跟同事争吵打架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案例:

刘某在建工总公司承建的泰达时代中心工地工作,经仲裁裁决确认刘某与建工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4年12月19日,建工总公司承建的泰达时代中心工程施工现场,刘某与塔吊指挥人员李某商议使用塔吊机吊运建筑材料过程中,两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斗殴,后李某用匕首将刘某眼部刺伤。

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2015年7月15日,成都市人社局根据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建工总公司不服4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2月9日,省人社厅作出1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刘某受伤系与他人口角之争后产生的恩怨所致。

其受伤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决定“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再查明,李某故意伤害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刑事判决书,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该刑事判决书载明“……

本院认为,刘某对纠纷的发生并无明显过错,二人先因口角发生纠纷,后李某返回寝室拿出折叠刀对刘某进行报复性伤害,刘某对伤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工伤内容,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刘某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并且刘某对于暴力侵害行为的后果也没有明显过错,且李某和刘某争执打斗系因工作原因引起,李某是心生怨气而产生了犯意致刘某受伤,所以说刘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