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结果了,涉案商场因在室内设吸烟室,被判赔偿140万元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并应该在国家级和省级媒体上做出公开道歉。

其实,曾经一些“可内设吸烟室”之类的内容,往往是一些地方是作为缓冲与过渡控烟规定。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升,以及在相关规定的“修订”,这些以往的内容将会排除在外。而本案中涉案商场,依据是以“老黄历”来行事,显然是存在问题的,所受到处罚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本案与以往的控烟诉讼有着特点,其诉讼原告并非是直接受烟草危害的公民个体,而是以保护“绿色发展”为己任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且此次的诉讼并非是对公民个体健康权益保护,而是直指其对商场环境的污染和对不特定人群的健康侵权。

事实上,在庭审中,诉辩双方就此案是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争议。而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有目前规定,环境不仅包含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也包括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二者是统一的总体。被告认为,环境污染行为系指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室内空气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属于环境污染纠纷。法院认为,即便吸烟室的门为自动闭合门,亦无法确保门在开关过程中可完全避免烟草烟雾溢出,“案涉商场设置室内吸烟室不可避免地对室内空气质量和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及健康风险。”

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审理、判决,传递出了更多的“赔偿”“修复”意义,并非是做出简单的处罚。无论是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多项诉讼请求,还是法院判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都凸显出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理念和治理原则。

总的来说,商场设置抽烟区,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在生活中,人们对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是否合理存在争议,这也是本案中,被告方就是以此作为规避责任和减轻赔付的辩护理由。可见,该案向社会传递了对相关“室内环境属环境保护法规定范畴”和“二手烟对公众健康损害被纳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