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亦科技或者发行人)将于8月11日上会,其实,这已经是发行人第二次冲击IPO了,早在2015年8月,发行人就申报过材料,并且排队了一年多,在2017年3月,撤回了上市申请。当时的通过率还是比较高,发行人为何没在那个时候抓住机会呢,恐怕有些问题还是严重的,所以才会在那种情况下撤回材料,那么这一次,发行人装备好了吗?
我们注意到,第一次IPO失败后,发行人从2018年开始还发生了多达13次股权转让行为。其中,股权转让的多数原因系对员工进行持股激励,其他原因还包括转让方因离职而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目前,发行人共有113位股东且均为自然人,除四位实控人外,其余109位均系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
招股书显示,发行人多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于安图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特)任职。2007年1月,中亦有限与安图特终止合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2005年11月中亦有限设立至2007年1月中亦有限与安图特终止合作期间内,中亦有限作为安图特筹备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公司(未实际持有安图特股权),少量从事硬件设备销售业务,为安图特的经营提供辅助。
自2007年1月中亦有限与安图特终止合作至2008年12月期间内,中亦有限除与安图特仍就尚未完成的一项招标项目继续合作至该项目完成外,各自独立运营,中亦有限主要为银行客户提供部分硬件厂商的设备销售和运行维护服务。
很快在2009年,中亦有限就开始单飞了,这个原本作为安图特持股平台的公司,突然单飞,而且还成了自己的竞争对手,估计安图特也是一脸懵逼啊。
对此,交易所要求发行人发行人业务与美国安图特国际有限公司及安图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中亦有限与安图特开展合作的背景、合作期限、终止原因,安图特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
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安图特任职期限,是否签订保密、竞业限制等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对于这种情况,安图特是否有怨言呢?反正感觉总会有人不舒服吧。
我们注意到,发行人还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2018-2020年,发行人向日立数据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3861.28万元、3855.08万元、2966.35万元,销售金额分别为131.34万元、636.48万元、392.83万元,向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588.89万元、2314.29万元、1637.83万元,销售金额分别为363.21万元、368.40万元、451.34万元。向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2674.39万元、288.88万元、13.94万元,销售收入分别为289.55万元、121.24万元、359.97万元。
对于这种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双方是否独立呢?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对相关客户的销售毛利及毛利率与销售给无关第三方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发行人向相关供应商进行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相关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
关于原厂运维服务方面,发行人 IT 运行维护服务分为第三方运行维护服务和原厂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原厂运行维护服务中,主要由原厂商提供现场及远程技术支持、应急故障处理、应急保障、健康检查、性能评估及优化等工作。发行人主要负责商务条款的制定、验收文档的准备、备份支持等应急响应并协同客户进行项目管理。
审核问询回复第 76 页显示,当 IT 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同时存在外购原厂服务和公司工程师服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的情况下,公司将相关项目划分为第三方运行维护服务。审核问询回复第 164 页显示,原厂运行维护服务所外购服务按采购类型分类,具体构成包括原厂服务及第三方外包服务。
发行人与原厂商、原厂商的授权经销商合作模式为合同金额固定,按约定时间进度付款,不依赖于公司出具的验收结算单据。
补充披露原厂运维服务中发行人“协同客户进行项目管理”并提供“现场支持”“远程支持”等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环节;结合发行人在原厂运维服务中除获取客户、采购服务、与客户及供应商结算之外的其他工作内容、发行人从事交易时的身份系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对相关服务的控制权等具体情形,披露采用总额法确认原厂运维服务业务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业务实质。
结合通过发行人开展的原厂运维服务与客户直接采购原厂商运维服务的相关采购价格差异,向发行人采购相关服务“有助于客户降低管理成本”的具体表现,原厂商在商务条款方面的要求等,进一步披露相关客户采用发行人原厂运维服务的原因及商业逻辑。
结合对 IT 运行维护服务中关于原厂运维服务和第三方运维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业务特点、成本核算内容等,进一步披露原厂运维服务和第三方运维服务的相同点及差异,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关于原厂运维服务的相关描述是否存在矛盾,发行人对于业务的分类及相关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发行人是否能够从业务模式、业务内容、收入、成本等方面明确区分各类 IT 运维服务。
补充说明对原厂运维服务保障其进度但无法获取履约进度的依据是否矛盾,如何保障原厂服务进度符合客户要求;原厂服务按期结算金额的,服务未达到客户要求时的处理方法。
结合相关合同,根据发行人与原厂、原厂授权方签订合同的结算方式,披露相关原厂运维服务客户与发行人、原厂运维方签订的合同是否为附期限合同,相关合同是否按服务时间、期限等与客户、原厂及其授权方进行结算,发行人对第三方运维服务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前获取验收单据的也在本期确认收入,而对原厂运维服务、驻场服务未采用该方法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驻场服务是否也为附期限并根据服务期限结算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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