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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文章分享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强制退股的情形,但这并不是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任意规定,也不能由大股东任由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是《民法典》中的综合性质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因此如果股东离开公司,将股权收回,这能保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对于股权退出,并非是无偿收回或退出。
在公司章程中或者股东协议、股权激励方案及股权激励协议中,应约定好股权退出时的对价。
目前关于强制退股的对价,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以退股时公司的净资产价值折算退出股权的对价。
(二)以该股东持有股权的原始投入。
(三)原始投入加适当的利息计算对价。
(四)公司净资产折算股价与原始投入相比较,以较高或较低者为准。
(五)公司净资产折算股价与原始投入加利息相比较,以较高或较低者为准。
以上各种做法,通过充分的协商和决议,可以根据不同的退股情形进行分别的约定,如主动的或者被动的,或者客观上无法继续持股的情形,各种情形,各股东是可以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为有效。
在这里,需要重点提醒各位的就是,不建议直接约定无偿退股,直接没收股权。
如强制无偿收回或强制退股,则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侵害了股东权益,直接侵害了《民法典》中保护的权益。
所以对于退股对价的约定,应慎重,而且也建议必须先行约定方可在出现退股情形出现时如有协商不成的,方可执行。
杜婉纯律师团队
深度研究领域:企业法律综合治理、企业投资并购风控管理、企业股权结构及财税筹划、征地旧改城市更新、企业金融私募、企业法律诉讼、政府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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