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案开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量刑?

律子法务-新闻事件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减肥糖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明知有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对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量刑?

法律解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补充说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如下: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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