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信宝显示,8月15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等与潘奥普缔斯专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原告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被告为潘奥普缔斯专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裁定书显示,被告方声称其在全球范围内拥有2G、3G、4G标准必要专利,同时,亦在中国拥有2G、3G、4G标准必要专利。原告方与被告方从2014年开始,在中国深圳等地就许可费率进行了长期谈判,但至今未就许可费率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纠纷管辖的规则,本院可以被控侵权行为之结果发生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作为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本案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数额为人民币9900万元,并未超出本院级别管辖的标准,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级别管辖权。
裁定结果显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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