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网络)

随着互联网餐饮行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外卖”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互联网外卖行业,算法主导、多劳多得、准时配送、按单结算等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因外卖小哥急于完成配送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与日俱增。由此带来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外卖小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梳理现有的司法实践可见,如果外卖小哥与外卖平台经营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属于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员工,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外卖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多数情况下,外卖平台采取的是灵活用工模式,与外卖小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采取“外包”或者“众包”的模式招募。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责任保险或者责任保险无法覆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外卖平台经营者是否仍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对此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穿着互联网外卖平台的统一制服、佩戴统一头盔,而且外卖小哥也是受平台管理、工资由平台发放,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时,平台经营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灵活用工模式下外卖平台经营者和外卖小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平台对小哥的管控较弱,并且造成第三人损害大多是因为外卖小哥超速、闯红灯等自身行为引起的,因此不应当由平台承担责任。

在互联网灵活用工的新模式下,外卖平台经营者与外卖小哥之间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此种做法看似不符合保护劳动者的理念,但其实这是相关各方对自身利益经慎重平衡而达成的结果。

对外卖平台经营者而言,灵活用工模式的发展使得企业能够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及时增减订单,灵活地降本增效。

对外卖小哥而言,灵活用工模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时间和地点,从而更具独立性和自主性。

对社会而言,灵活用工模式有助于促进就业以及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实现整体效率的提升。

由此可见,新型灵活用工模式作为平台经济的产物,其本身就贯彻着利益平衡理念,因此在处理灵活用工模式下外卖小哥致第三人损害的问题时,也应坚持这种平衡思维,摒弃“一刀切”的认定思路,综合考虑平台商业利益和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简言之,虽然外卖平台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与赔偿能力都大于外卖小哥,且看似外卖平台经营者对外卖小哥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更符合救济受害人的法理,但此种做法实质上混淆了侵权法系“矫正正义”而非“分配正义”的功能定位,也不利于外卖行业的有序发展。

但是,如果外卖平台经营者一概不承担责任,则势必造成外卖小哥责任过重,这不符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初衷,也无助于外卖行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在个案中要通过利益平衡理念来确定外卖小哥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既要充分发挥灵活用工模式的优势,还要克服其相应弊端。

当然,除了通过具体用工模式来确定个案中外卖小哥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外,鼓励外卖平台经营者为小哥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也许是更好的解决之道。

保险合同要约定赔偿要件和赔偿范围,并且要明确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平衡平台经营者、外卖小哥、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等各方利益,既能够激励平台创新、防止平台经营者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又能够充分救济受害人,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促进互联网外卖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作者简介

李民

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员额法官。

编 辑:吴 贝

校 对:常文金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江苏法治报、法治智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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