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教育电动车骑乘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为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农村交通安全固本强基工作方案和《2021年廉江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及“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有关部署,近日,湛江交警廉江大队、廉江市巡警大队、河唇派出所以及河唇镇政府相关人员,在廉江市河唇镇圩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重点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无证驾驶,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载;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及非法改装车辆上道路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穿插变道、乱停乱放。

本次行动中,廉江市公安局共出动警力50人,廉江交警大队38人,巡警大队6人,派出所6人,镇政府工作人员6人,纠正轻微违法行为50余起,整治车辆90辆次,现场查处涉酒驾2起,查扣无牌无证车辆5辆,派发宣传单张1000余份,发放安全头盔100只。

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安全头盔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3条、第59条第29项,驾驶证记2分,罚款200元。

二、关于安全带

在城市快速路上、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1条、第59条第11项,驾驶证记2分,罚款200元。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1条、第59条第11项,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1条、第59条第11项,罚款200元。

来源:湛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