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善大气、水环境质量,防范环境安全风险为主要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赵俊红办塑料粒子加工作坊进行了突击检查。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赵俊红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从事塑料粒子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加热挤塑工序运行时产生废气 未建设治理设施 ,冷却水 未建设回用设施直接排放

调查处理

赵俊红办塑料粒子加工作坊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査和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赵俊红建议处罚37.035万元整。

案件点评

赵俊红办塑料粒子加工作坊无证无照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为典型的“散乱污”

2021年5月份,无锡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通知》,该作坊被无锡市和桥镇列为关停类“散乱污“企业(作坊),要求其6月底前完成关闭

赵俊红办塑料粒子加工作坊拒不整改,拒不执行关停要求,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其仍然继续违法生产。

虽然检查后,立即拆除了生产设备,但其违法生产主观故意明显,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只顾自身经济利益,挤塑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就直接排放,冷却水未建设循环回用设施,均造成了环境污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来源丨无锡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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