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发展,城市住宅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早期的住宅形式以家属楼、筒子楼为主,那时小区统一由居委会进行管理。但如今的小区变成了统一的高层商品房住宅,管理模式也从过去的居委会变成了更加专业的物业公司,物业人员也成了我们每天要打交道最多的人员。

随着商品房小区越建越多,城市对物业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物业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上涨。根据产业信息网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在2013年我国物业公司的数量还只有7.5万家,而到了2018年物业公司的数量就达到了12.7万家,短短5年就增长了70%,相关人士预计到2022年物业公司的数量会突破15万家。

但随着物业公司的不断增加,可质量却并不如数量一样,能够有序增长,常常和业主们产生纠纷,让业主们感到头疼。那为啥会有那么多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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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归纳总结认为是2方面主要原因:第一,物业对自己的定位不准。业主和物业之间是雇佣关系,换言之物业是服务于业主的。但现实中,很多物业却比业主更像小区的主人,不仅对业主提出的问题不予解决,更有甚者对业主嚣张跋扈;

第二,物业行业处于发展初期,行业亟待规范管理。我国的物业行业总的发展历程不超过30年,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有些物业企业是临时搭建,而且对业务压根不熟,存在各类问题,比如服务意识比较差,少服务多收费或者乱收费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更有甚者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牟取自身利益。所以这里面的矛盾和问题是多方面的。

也正因为以上这些问题,使得很多业主都非常希望取消物业,自己来管理家园,就跟以前的老小区一样,没有物业,也一样能够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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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物业会不会真如一些业主想的那样,全面取消呢?

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央媒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回应。新华社转载了一篇名为《物业不应该是城市“炸药桶”》的文章,并且明确指出:“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方式之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从这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现在物业对于人们来说,还有很大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因此对于物业来说,是不会被取消的。

不过不会取消,不代表物业不用与时俱进,不用改正自身缺点。

在今年正式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当中,有着关于物业的明确规定,其中有3个新权益,业主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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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权益一:业主拥有更换物业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284条中有明确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利依法更换。

在过去,虽然业主们也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解决这种问题,所以就算业主们团结起来投票更换物业公司,更换物业公司的困难也非常大,甚至很多物业公司就算被业主们投票更换了,他们也可以赖着不走。

可现在随着制度出台了,打算继续懒着不走的物业,每天将会面临罚款,最后还会遭到强制清退。

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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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权益二:小区公共部分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公共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中除了住房之外,还有很多公共设施,当开发商把房子交付给业主之后,这些公共设施就不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当然这些公共设施不仅可以方便业主平时的生活,同时还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会产生一定的收益。

过去这些产生的收益,基本都会让物业放入自己的袋中。可未来就没那么容易了,物业必须把这部分收益公开,并且以其他方式,比如现金或者抵物业费的方式,回馈给业主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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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权益三: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各项费用的收支有绝对知情权和监督权。

《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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