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男子用手机银行帮助妻子还信用卡,却错转到陌生人名下,但是随后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以下简称被告)告上了法庭,这到底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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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转错账将银行诉告 称是银行没尽到监管责任

跟据裁判文书显示,王某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告处账号62×××92名下的人民币25976元归王某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某回忆:2020年6月10日王某本想使用转账方式用自己尾号为7920工商银行卡代妻子裴某偿还其兴业银行信用卡25976元,但因为当时王某使用智能手机转账操作,点选速度过快,仓促之下王某不小心将25976元转账到账号62×××92名下。

经查询,该卡的开户户名:邱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错转款项之后,王某通过联系工商银行以及当地派出所想要找到该卡的户主邱某协商返还款项,但是根据开户信息难以核查到邱某此人。

王某认为,被告作为开户行应当确保储户信息的真实性,因被告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导致王某误将款项存入不实账户当中并且难以追回,侵犯了王某合法的财产权益。

银行辩称转账为全过程自主行为 王某应后果自负

被告辩称,王某银行款项的交易是凭其银行卡和相关介质发起的交易,作为自主,后果自负。

王某称其于2020年6月10使用手机银行,从其持有的银行卡向帐号62×××92邱某转帐25976元,该行为是王某从打开手机银行→输入登录密码→输入账号→转账金额→输入支付密码,至转账成功,是全过程的自主行为,王某应对其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被告通过向开户行调阅开户资料并核查,邱某于2008年11月21日使用港澳通行证在粤秀支行营业室开户,被告已实名验证,并按客户开户申请表准确录入了客户的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信息,不存在王某所述的“因被告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问题。

即使存在王某诉求的款项损失,也是由于王某自身对银行卡操作不善的过错所致,王某应对此承担责任。被告已尽款项支付及存款安全保障相关义务,并无任何不当。

法院认定银行无过错 但应协助王某找回款项

法院认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邱某的开户行是被告单位,王某因操作失误,误将自己的钱划入他人邱某名下,并提供相关电子回单佐证。诉讼中,被告对该事实认可,本案过错责任在王某,被告无过错。

现王某要求进行该笔存款所有权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银行作为保管方,负有对储户存款谨慎保管的义务,由于该笔存款处于保管方控制下,即本案被告应协助王某返还款项。

故最终一审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2020年6月10日存入户名为邱某账号62×××92内的人民币25976元支付王某账号62×××20,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晋中灵石支行营业部。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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