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汇票经背书转让后,逾期2年并没有承兑,银行拒绝承兑是否违法?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份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被告)票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事实经过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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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想承兑汇票被拒绝后将银行告上法庭

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载明的金额10000元。

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称:其公司经背书转让取得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的付款行为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28日,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8日。由于其公司失误,致上述汇票逾期2年以上没有承兑,被告拒绝承兑,故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辩称,对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诉请支付汇票载明的金额10000元无异议,诉讼费由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调查到汇票曾因存在更正不规范等事由被退票

跟据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6月28日,重庆鑫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以重庆鑫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票人,重庆鑫源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为收款人,被告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1040005228474396),该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8日。

该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后,被背书人青岛柯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1月5日,前述汇票因存在更正不规范等事由被退票。

2017年1月15日、2017年2月15日被背书人青岛柯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对更正不规范问题予以说明并更正。2019年2月26日,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向被告提示付款,2019年3月4日,被告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票拒已超票据权利时效。

法院认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因期限届满已消灭,但其仍享有民事权利。

被告对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诉请支付汇票金额10000元无异议,因此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向承兑人即本案被告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应当向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返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义务,即返还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10000元。

最后法院给出一审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安达佳诚化工有限公司10000元。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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