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总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如果拆迁户不愿意妥协退让,那么就可能会遭遇违法强拆。由于行政机关强拆须担责,故近年来许多地方拆迁时,行政机关都会将村委会推到前台,指令村委会实施强拆,进而避免承担赔偿责任。今天,笔者通过最高法的一则2020年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最高法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裁判的。
一、案情简介(案号:(2020)豫行终1601号)
李某的房屋位于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019年初,被纳入拆迁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因补偿安置标准过低,李某一直未与示范区管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7月,村委会通知李某自行拆除,李某未予理会,村委会遂于当月将李某的房屋强制拆除。
李某不服,认为该强拆行为违法,但由于村委会并不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故李某将组织实施拆迁的管委会诉至法院。2020年,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管委会强拆违法,管委会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即确认管委会强拆违法。
管委会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而实施拆迁以及补偿安置也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但由于地方拆迁工作往往涉及多个片区、工作量大、任务重,因此地方政府自身往往难以面面俱到,经常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与组织,帮助推进拆迁工作,虽然受委托的对象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总体上其权限范围还是要在地方政府授权范围内。
就本案而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村委会强拆行为系受管委会委托,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为如果村委会所实施强拆行为没有经过管委会委托,那么村委会就涉嫌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村委会在此过程中也无利可图,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甚至是荒谬的,因此,村委会所实施的强拆行为,应当认定为受管委会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具体到本案,由于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并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拆迁职能,故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视为受到管委会的委托,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管委会承担。
三、最高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村委会强拆刘某房屋时,强拆现场也出现了管委会下属的拆迁组人员,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村委会实施的强拆行为系受管委会委托,并由委托机关管委会承担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管委会的再审申请。
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期间中,拆迁户往往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常见的行政机关强拆违法案件,拆迁户只要注意搜集证据、留意起诉期限,相对的维权难度并不大,而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恰恰是本案中这种村委会背锅的情况,因为行政机关强拆一旦被确认违法,拆迁户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但如果拆迁户真的将村委会当做被告,没有及时追究村委会背后的拆迁部门责任,那么就很可能会陷入与村委会漫长的民事纠纷诉讼中,维权的时间成本将极大增加,且相应的赔偿数额很可能也未必理想。
因此,如果大家在征地拆迁期间,遭遇了村委会主动背锅、承认是自己强拆的情况,一定要警惕起来,千万不要急于起诉村委会,一定要搜集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针对村委会背后的拆迁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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