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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男子苏科尔,因在2015-2018年间涉嫌性侵9名女童而被判“化学阉割”。但是,苏科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表示:“我不想接受化学阉割,我担心会对身体产生不可逆的影响,如果可以,我会选择死刑而不是化学阉割,或者被判终身监禁也可以……”这是2019年被判“化学阉割”的性犯罪者的自述。

那“化学阉割”到底是强制性惩戒措施,还是选择性惩戒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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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由于吴亦凡涉嫌强奸的案子,他是否会被判“化学阉割”成为很多人饭桌上的谈资。其实,我国法律是没有“化学阉割”的相关规定的,也就是说我国法院是不会判其化学阉割的。另外,由于该词具有一定的侮辱性,所以,即便是有相关规定的国家也会尽量避免直接使用该词,而采用“防止性冲动的治疗”等相对委婉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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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阉割”始于美国,亚洲国家中最先引进“化学阉割”这一惩戒手段的国家是韩国。2010年6月,韩国通过《化学阉割法案》,决定对16岁以下儿童进行性侵犯的性犯罪者实施药物治疗,以根除犯罪的性冲动。2011年7月该法在韩国正式实施,韩国也因此成为了亚洲首个针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2016年,“化学阉割”在印尼正式合法化。但是各个国家的具体规定却不相同,在美国的部分州、俄罗斯、韩国、波兰等国家化学阉割是强制性惩戒措施,即如果性犯罪者被判处这个惩戒措施,就会被强制执行,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但是,在其他一些对化学阉割有相关规定的国家,化学阉割也只是性犯罪者获得保释、或者换取减刑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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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的国籍是加拿大,该国虽是化学阉割合法化的国家,但是化学阉割在该国只是选择性惩戒措施,且是自费化学阉割以换取保释或者减刑。所以,WYF应该是不会选择这样的刑罚的。

无论合法与否,“化学阉割”这种惩戒措施都是有违人道的。即便是犯罪者,其人格尊严也应该得到尊重。而且,化学阉割具有很多副作用,也会对人体的其他方面产生影响。

犯罪者是应该接受应有的惩罚,但是刑罚的设置也应有起码的人伦道德底线。在古代我国就有“宫刑”这种物理阉割方式,它给很多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甚至有人不堪受辱而选择自杀。我国古代著名的史学家,《史记》的作者司马迁就因为仗义执言,而被汉武帝判以宫刑,其实司马迁并不是被判了宫刑,而是背叛了死刑,只是他为完成父亲遗命,选择了死刑,所以从我国历史来看,也是有以接受“阉割”而保全性命的例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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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觉得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这种惩戒措施合理吗?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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