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推动安全文明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本着“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服务民生、分类施策、协同共治”的原则,根据道路承载能力、通行安全秩序和国计民生发展等实际情况,以满足民生服务行业刚性需求为主,采取“总量控制、分批注册、分区通行、区域限行、专车专用、综合治理”的方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二、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实行总量控制,分批上牌,优先限量办理民生服务行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本市其他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分区通行、区域限行”等原则,细化本地区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登记并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登记车辆性质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三、2021年8月23日起,核心区对用于民生服务行业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号牌总量,按照从事民生服务的企业中已缴纳社保的路面一线员工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实有数量,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发展实际,实行总量控制。确因工作需要提出增加号牌数量申请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工作实际核准后,企业统一购车、统一办理。
四、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行驶证上签注准许行驶的区域,并通过牌照样式号段加以区分。电动自行车登记后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在签注准许行驶的区域内使用,不得跨区域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4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车辆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长时间为1年。
六、2021年9月30日起,核心区禁止无号牌及悬挂其他地区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实际,确定核心区内禁止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路段,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八、民生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应当统一标识,按登记用途使用,不得交由其他企业或人员使用。
九、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摩托车的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民生服务行业包括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医疗卫生行业;
(二)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三)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四)环卫清洁;
(五)外卖配送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十一、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广大市民不得购买或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停放充电规定,安全文明行车,鼓励驾驶人驾车时佩戴安全头盔,自愿安装智能模块、投保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十二、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解读】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起草背景
2018年5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2019年3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要求“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基于我市尚未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现状,特制定《通告》以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告》按照“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服务民生、分类施策、协同共治”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总量控制、分批注册、分区通行、区域限行、专车专用、综合治理”的总原则。围绕登记管理,对有效期、过渡期、民生服务行业进行了明确,对核心区管理、超标车管理以及退出机制进行了规范。
1.总量控制。原则上在我市范围内全面放开,对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定义和要求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实施注册登记。对现存的符合轻便摩托车标准的超标车辆不予登记,但设置过渡期,也实行登记管理并发放过渡期标识。依据《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核心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下同)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
2.分批注册。在核心区实行分批上牌。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现实存在的民生服务需求,优先为民生服务行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注册登记。对于市内核心区个人及其它企业单位非必要需求的,待《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根据上位法,制定我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3.分区通行。对电动自行车号牌颜色、号段进行分类区分。市内核心区号牌颜色为“绿底白字”,其它地区号牌颜色为“蓝底白字”,过渡期标识为“黄底黑字”,便于分区通行,优化管理。核心区之外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进入核心区通行。
4.区域限行。为避免高峰时段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争抢道路资源,引发交通隐患,确保城市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5.专车专用。为避免电动自新车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将为核心区民生企业设置独立号段,禁止企业注册车辆过户给个人。
6.综合治理。我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进而实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同管理的齐抓共管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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