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再有新进展。《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6月9日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十五届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规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并提出配套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管理责任人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等细则,明确法律处罚措施。目前离新规实施已不足2个月,市民生活垃圾投放应注意什么?
可回收垃圾智能投放设备。 南方+ 叶志文 拍摄
分类投放,实施“四分法”
《管理办法》首先对分类标准进行了明确,中山市将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新规明确提出,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同时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南方+ 叶志文 拍摄
定时定点投放,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不少于两个
对于如何投放,《管理办法》也提出了指引。新规指出,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情况自备相应种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桶(袋),按照本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指定投放点,还可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破袋投放,并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
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此外,生活垃圾产生者投放废弃绿植时,应当将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投放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生活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同时,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按照《管理办法》,接下来,中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投放指引、分类标志标识,与《管理办法》同步实施。各镇街将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指引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将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布本辖区内废弃家具、废弃绿植、电器电子产品收集单位的名单、联系方式。
实行管理责任人和投放督导员制度
有效的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环节落实的前提。为确保有效投放,《管理办法》提出实行管理责任人和投放督导员两项制度。
管理责任人主要分为八类:
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绿地、旅游景区、港口码头及港池水面、河流湖泊及其水面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的管理范围,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另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管理责任人将肩负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包括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以及公布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情况;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协调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标准,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和收集站,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整洁完好、正常使用等多种责任。
在分类工作一线,中山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队伍,各镇街通过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根据需要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者和住宅区居民等担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引导居民按照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督导员的,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
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50万元
《管理办法》还对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不得混合收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厨余垃圾还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不得混合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跨市转移生活垃圾等。
在处理环节,《管理办法》对各类垃圾也进行了分类规定。其中,可回收物将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鼓励农产品市场、商场、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另外,《管理规定》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清晰的处罚规定。其中,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雷海泉
【摄影】南方日报记者 叶志文
【作者】 雷海泉;叶志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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