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构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省、市、县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是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自2019年起,我省已连续两年实施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通过评价工作,有力推动了党的教育方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重大教育决策部署的落实。

近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专门就2021年对市(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2021年对市(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主要包括:市(州)政府2020年履行教育职责情况,2021年省委、省政府部署重点教育工作落实情况,2019年市(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存在问题整改情况。重点评价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情况,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情况,统筹落实教育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情况,保障和促进教育公平情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安全工作情况,巩固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阵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打造良好教育生态情况,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学校规范管理情况等九个方面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

《通知》强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利用有关统计数据及调查获得的数据,对市(州)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同时,采用“互联网+调查”方式,面向社会开展满意度调查,广泛了解社会公众对各地履行教育职责存在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将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分市(州)列出问题清单。

《通知》规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市(州)自查自评、监测评估等情况,确定7个市(州)开展实地督查。根据自评报告、监测评估和实地督查情况,分市(州)形成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印发各有关市(州)政府,并抄送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省直部门,作为对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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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