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化

公租房资格备案

家庭在轮候期间

需每满24个月

主动申报家庭情况

进行资格复核

多子女轮候家庭

可优先配租

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明确对本市公租房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精准保障,2021年8月20日施行。

此外,北京提高市场租房补贴标准,3人及以上家庭最高补贴每月3500元。

北京加强公租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

多未成年子女轮候家庭可优先配租

1

进一步简化家庭复核申报材料

(1)复核内容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家庭在轮候期间组织开展资格定期复核工作。复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资产)等情况。

(2)无须重复填写家庭情况

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参加复核时,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2号)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家庭收入仍符合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填写复核情况说明书和申请承诺及授权书,无须重复填写家庭情况。

2

明确定期复核家庭申报期限

(1)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须进行申报

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在轮候期间应当自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之日起每满24个月,并提前1个月向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须进行申报。

在申报期限满前,家庭因资格变更或摇号分配已申报家庭情况的,应自此次申报审核通过之日起重新计算申报期限。

(2)告知家庭主申请人复核申报期限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定期复核申报期限满2个月前,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纸质邮件(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等方式,主动告知家庭主申请人复核申报期限、内容、方式、地点等事项。各区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方式做好定期复核告知工作。

对老龄、大病、重残、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入户办理、集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协助困难家庭办理定期复核申报事宜。

(3)重新计算轮候时间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告知工作后,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家庭情况的,其公租房备案资格自动终止;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该家庭发放公租房备案资格终止通知单。家庭备案资格终止情况应在各区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家庭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并自取得备案资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轮候时间。

3

优化复核工作程序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公租房备案资格定期复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开展复核工作的通知,明确复核人员名单、复核内容、工作时限、申报逾期处理等事项,并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告知备案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步在管理服务平台发起资格复核操作,导入复核人员名单,对复核家庭直接开展信息比对核查。

(2)初审

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按照规定向提出申请的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填写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申报情况和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3)信息比对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对因信息比对核查系统锁定(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申报材料不符)的家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2015〕41号)规定,将核查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等书面告知有关家庭,备案家庭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异议复查。

备案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且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系统解锁操作,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继续初审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复核工作时限。

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但异议不成立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系统信息比对核查数据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家庭作出资格终止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家庭作出资格变更的初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复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家庭的复审工作,依据复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备案家庭作出保留资格、变更、终止或取消资格(退回街道)的决定。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资格变更、终止或取消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前,由街道(乡镇)向备案家庭发放事先告知书,给予备案家庭陈述、申辩的机会。

4

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

(1)复核通过的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入围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也可以采取快速配租、实时配租等方式,直接依据备案时间、优先资格等条件排定选房顺序。

对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低保(含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低收入、重残、大病等特殊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以及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结合本区实际,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组织选房。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的,备选房源应当不少于两处,且户型应当与通知选房家庭资格相匹配,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2)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选房时

应当告知该家庭放弃选房或签约累计两次的,一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一年期满后,经该家庭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复核程序对该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仍然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配租范围。公租房备案家庭再次累计两次放弃选房或签约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再向其提供房源。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同一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放弃选房或签约累计两次的,应当在信息系统对该家庭相关情况予以记录。

5

合同到期前复核

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进行合同到期前复核的,其承租公租房应当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5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公租房产权单位要做好租赁管理工作,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管理服务平台。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家庭住房情况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退房工作。

6

定期开展资格复核工作

(1)复核工作均需进行系统信息比对核查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定期对本区轮候公租房家庭集中开展资格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安排进行。复核工作均需进行系统信息比对核查。

区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信息比对核查未通过的家庭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可要求家庭补充提交其他相关凭证材料。

(2)对信息比对核查不通过、系统自动锁定的家庭

区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资格处理决定。区或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系统锁定超过6个月的家庭仍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对相关区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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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起施行

公租房摇号配租前复核、合同到期前复核、市场租房补贴和公租房租金补贴复核工作流程,均参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关于简化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家庭资格复核工作的通知》(京住审〔2016〕109号)同时废止。

公租房、市场租房补贴

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有效衔接

实现不同收入群体梯度保障

1

定期复核,精准保障,公租房家庭配租提速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通知》进一步明确公租房定位,优先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建立完善更加精准高效的审核分配制度,全面提升保障精准度,让有限的公共资源优先惠及困难家庭群体。

(1)建立完善资格定期复核制度

实现资格审核动态管理,对轮候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定期复核,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2)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

加强资格复核精准化管理。全面采取“个人承诺+信息系统核查”方式,加大各部门间信息比对核查力度,对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的家庭,系统自动锁定预警,减少线下纸质材料流转,减轻基层负担。

(3)优化公租房分配方式

提升配租工作效率。在公开摇号之外,进一步拓展“快速配租”、“实时配租”高效方式,对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家庭)、低收入、重残、大病等特殊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以及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结合本区实际,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组织选房。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的,备选房源应当不少于两处,且户型应当与通知选房家庭资格相匹配,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简化分配程序,提高分配效率,减少备案家庭等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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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备案资格轮候期间2年有效,到期须主动申报参加复核

(1)定期主动申报家庭情况

明确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应在轮候期间定期主动申报家庭情况,具体为,家庭取得备案资格每满24个月并提前1个月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报家庭情况;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须进行申报。

未按期申报的,公租房备案资格将予以终止并在各区政府官网设专栏进行公告。

(2)协助困难家庭办理定期复核申报事宜

为方便轮候家庭参加复核:

一是大力简化复核提交材料,明确已取得公租房资格家庭进行资格复核时,与新申请家庭提交材料一致,提交表格由“一本”变为“一页”,复核需提交的材料大大简化。

二是复核时家庭收入仍符合规定条件且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仅填写说明书和承诺书即可,无须再次提交相关材料,避免为同一材料往返奔波。

三是在申报期限满前,家庭因资格变更或摇号分配已申报家庭情况的,应自此次申报审核通过之日起重新计算申报期限。

四是对老龄、大病、重残、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入户办理、集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协助困难家庭办理定期复核申报事宜。

3

落实鼓励生育政策,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轮候家庭可优先配租公租房

(1)这些家庭可纳入公租房直配模式范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做好对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住房政策支持,本市将对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轮候家庭,在公租房配租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经统计,目前在全市公租房轮候家庭中,有2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近3000户。

按照此次文件规定,这些家庭可纳入公租房直配模式范围,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组织选房,无须经过意向登记、摇号排序等环节。

(2)在户型选择上

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给予适当照顾,为未成年子女家庭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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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市场租房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有效衔接,实现不同收入群体梯度保障

(1)努力实现全体市民住有所居

北京市通过公租房、市场租房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实现全体市民住有所居。

其中,公租房定位于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重点面向低保、低收入、大病、重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人口较多的家庭配租;对于收入超过公租房准入标准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可以通过申请市场租房补贴解决住房困难;对于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以通过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住房需求。

(2)实现不同收入群体居住的梯度保障

以三口之家为例,如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0万元,可通过申请配租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如家庭年可支配收入高于10万元但低于15.12万元,可通过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租住市场房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如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上述标准均不符合,也可通过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住房需求。

通过公租房、市场租房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有效衔接,实现不同收入群体居住的梯度保障。

北京提高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最高补贴每月3500元

1

调整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市场租房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在本市生活;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2

调整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1)市场租房补贴标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分档确定。

(2)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月租金超过核定的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房补贴标准确定租房补贴,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赁住房租金金额确定租房补贴。

(3)加大重度残疾等3类家庭市场租房补贴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市场租房补贴标准低于第一档的家庭,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提高市场租房补贴:

1.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

2.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人员;

3.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符合提高补贴申请条件的,提高一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4)鼓励核心区家庭承租中心城区以外房源。东城区和西城区家庭租赁城六区以外的房源,且房屋租赁合同依本市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经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后,可提高两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提高后的租房补贴标准不超过第一档补贴标准。家庭租赁房源变动的,补贴标准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

3

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1)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享受市场租房补贴保障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重新核定市场租房补贴标准,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发放市场租房补贴。

(2)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要求,加强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资格复核和动态监督管理,重点对家庭人口变化、实际租住情况等进行核实,防范骗租骗补行为发生。

(3)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在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中安排一定比例房源,面向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出租,专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本通知中所指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为经市政府批准列入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项目。

(4)各区在补贴标准范围内发放的市场租房补贴,由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5)各区可结合本区公租房实物房源筹集情况和备案家庭实际,分类确定保障方式,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公租房实物配租时,优先面向城市低保(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重残、大病、老龄等特殊家庭配租。

各区可在本市市场租房补贴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实施。提高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