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已婚的萧姓男子,去年与女子阿香交往发生关系,阿香的林姓丈夫发现两人亲吻等亲密照片,以及互称「老公、老婆」等调情对话,一审判决萧男与阿香应连带赔偿50万元,萧男上诉并宣称,阿香是酒女,两人只有「消费关系」(性交易),林男知道且不反对阿香陪酒,他具有「许诺之阻却违法」,二审法官却认为,纵使林男知道且同意阿香陪酒,但与男客调情与性交,「均非陪酒工作内容之范畴」,驳回萧男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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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指出,林男与阿香(化名)于5年前结婚,去年于阿香手机内发现,阿香与从事茶饮业的萧男,合拍牵手、共眠、接吻与依偎等亲密照片留念,LINE中还有调情对话,阿香说「老公,我想再听一次,说你会娶我」,萧男答复「老婆,我会娶妳,让妳当我的跟屁虫」、「真的希望我们都还未婚,妳嫁的是我」。

林男索赔90万元,一审判决萧男与阿香应连带赔偿50万元,萧男上诉二审,他不否认与阿香上床2次,但他是到「特种营业场所(酒店)」消费,认识陪酒的阿香,两人只有「消费关系」(性交易),阿香也因他的消费而获得金钱。

萧男强调,林男知道且不反对阿香陪酒赚钱,他具「许诺之阻却违法」(被害人放弃法律保障的法益,例如丈夫同意妻子卖淫,就不能对嫖客主张民法的配偶权)。

台中高分院法官却认为,阿香陪酒一事,林男否认知情,萧男也没有提出证据佐证,「许诺之阻却违法」之说难以采信,纵使林男真的知道且同意阿香陪酒,但阿香与萧男亲密合照,宛如热恋中的情侣,与男客调情亲密互动,或进一步与男客性交,「均非陪酒工作内容之范畴」,萧男辩词违反常情、不足采信,维持应赔偿50万元的原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