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工程市场专项检查结果出炉
为推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办法》,持续整治建筑市场承发包管理,市安质监总站在6月开展了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工程市场专项检查,共检查了全市18个区域(含园区)共计31个工地。
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各受检区域总体情况较好,用工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房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宣贯推进情况良好。其中建设程序履行、新版实名制系统录入、总包企业工资专户开设等方面做得较好,人工费单列支付、工人工资银行代发得到进一步推进,但在合同管理、项目组织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
检查中共开具整改指令单30张,询问通知书15张。整改内容共174条,其中涉及建设单位21条,总包企业46条,分包企业82条,监理企业25条。
处理情况
现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和责任单位(个人)给予全市通报。对检查中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7月8日,两家企业因无劳务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分别被处以90多万、20多万的罚款!2021年6月21日,一企业出借劳务资质证书给无劳务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分别被处以133万余元、10万余元的罚款!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关于惠州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深建市执催告〔2021〕2号)的公告送达
惠州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建筑安装工程中出借所持有的劳务资质证书,允许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你单位的名义承揽该工程。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1一般情节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21〕7号):1、处以《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钢筋混凝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2)》合同计价款(44635561.41元)3%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三万九千零六十七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整。该决定书已于2021年4月25日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上公告送达。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深建市执催告〔2021〕2号),要求你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本金和逾期加处罚款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列明的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本机关。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2
关于王某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深建市执催告〔2021〕3号)的公告送达
王某伟:
经查,你所在单位惠州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深圳华谊兄弟文化城项目一期一区建筑安装工程中出借所持有的劳务资质证书,允许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你所在单位的名义承揽该工程。你所在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你作为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1一般情节的规定,于2021年2月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建罚〔2021〕8号):处以单位罚款(1339067元)7.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十万零四百三十元整。该决定书已于2021年4月25日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上公告送达。
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4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深建市执催告〔2021〕3号),要求你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限你于《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本金和逾期加处罚款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列明的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并将罚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本机关。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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