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邯郸李*甲帮助吸收公众存款74.4万元,案发后本人退还集资群众1.2万元,至今仍有73.2万元未能退还。案件细节出了...
邯郸一女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
帮助吸收74.4万元公众存款
图片来源网络
2012年10月,李某乙(已诉)以助残、助学、助困、敬老,从事公益事业为名,成立永年县**志愿者协会并担任法人代表,徐某某担任该协会秘书长。2013年3月,李某乙成立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并担任该公司负责人。之后李某乙以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永年分公司的名义,承诺给予高息回报,采取委托理财,与集资群众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的形式对外吸收资金。
为诱
为了扩大资金吸收规模,李某乙以永年县**志愿者协会为依托,通过徐某某以及徐某某发展的分会理事长李某甲、郅某甲(逮捕)、李某丙(批拘在逃)、李某丁、王某甲等人向周边群众进行公开宣传,承诺给予12%至18%的年息,且每吸收一万元给予乡镇理事长以及徐某某共计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提成,累计向群众吸收资金381.21万元。
经邯郸中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李某甲作为小龙马乡分会理事长,帮助吸收74.4万元(扣除其本人及其丈夫、女儿、儿子投入的5.9万元)。案发后李某甲本人退还集资群众1.2万元,至今仍有73.2万元未能退还。
起诉书详情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邯郸市永年区小龙马乡**村。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西苏刑警队民警抓获,当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0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投资理财协议、收款收据、永年区法院执行卷宗材料、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7)冀0429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永年县**志愿者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邯郸中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抓获证明、现实表现材料,户籍证明等;
2
证人郅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栗某某、郅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徐某某、郅某甲、李某丙等的供述和辩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帮助他人吸收资金,金额达74.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
生活圈邀请您添加微信cutt99/19930258561
更多新鲜资讯等着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