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女,1990出生,山东省安丘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2月5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虚构自己在烟台大学招生办工作的事实,以为他人办理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到烟台大学、潍坊学院上学需要补交费用等名义,诈骗付某某、王某某、张某甲、马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等人共计282万余元,案发后李某甲及其家人已归还部分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43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给付某某办理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毕业证及硕士学位证需要补交信息费、学费、系统升级费等名义,并虚构烟台大学招生办工作人员“生钰”的身份,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诈骗付某某共计787340.5元。
2、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王某某办理烟台大学在读研究生,需要向学校缴纳信息费、学费等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诈骗王某某共计424903元。
3、2019年1月份至今,被告人李某甲以为马某甲儿子马某乙办理到青岛大学上本科,后为其办理去烟台大学上学,需要补交高考分数的费用、学费、信息费等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多次骗取马某甲286516元。
4、2020年6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有多个到烟台大学上学的名额,通过马某甲、李某乙联系到刘某某、贺某某等十三名应届高中毕业生,以给刘某某等人办理去烟台大学上学,需要补缴高考分数费、信息费、裁剪名额需要补缴费用等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多次诈骗刘某某、贺某某等人的家长共计1138960余元。
5、2019年5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张某乙的儿子周某某从烟台大学转学到青岛海洋大学,需要交纳买分费、信息费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诈骗张某乙共计187612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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