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2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广饶县**镇***村。2018年5月11日,犯寻衅滋事罪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月11日,被广饶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2021年2月2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1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想起之前与同村村民刘某丙的矛盾,一时气愤到同村刘某丙家门口,持木棍将刘某丙停放在门口的白色大众CC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发动机机盖等部位以及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左后侧车位大灯砸坏。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9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裁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