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房,遇上房东卖房

不知道有没有朋友碰到过这样的情况?

找了很久租到一个心仪的房子,按照自己喜欢的风格装饰好,刚刚觉得安定下来。

房东却告诉你他要卖房子,要求你配合中介带人看房,甚至要你提前搬离。

还放狠话说你不搬家,他就强制把房子收回。

听到这样的消息,对所有租客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

房东卖房,只能搬家吗?

不是!可以继续住到合同期满。

如果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房东有“单方解除权”,房东就不能因为卖房要求解除合同。

即使房东把房子卖了,依然可以继续租住。

新的房东也必须履行原来的合同,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如维修房屋、保证房屋正常使用等。

这个叫“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如果有约定,房东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也要给租客合理的时间期限,以便租客搬离。

当然,房东要对租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在房东卖房时,租客还享有“优先购买权”!

就是在同等条件下,租客有优先购房该房子的权利,可以要求房东将房子卖给自己。

《合同法》第230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同时,房东卖房意味着要看房,可以跟房东沟通将看房约到空闲的时间。

在房子租赁期内,未经租客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进入。

如果房东带人私自进入,侵害了租客的隐私。

可以要求其道歉和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觉得买卖过程中,配合看房、交房等影响自己居住,可以与房东协商解除合同。

要求房东支付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如何避免?

1.租房前,尽可能地与房东确认清楚,是否有卖房的打算,作为是否租该房屋考虑因素。

2.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以及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以及违约责任。

3.如果房东违约,在沟通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总之,租房本身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租房前要和房东沟通好,并约定好违约后果,这样才能更好约束双方的行为。

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