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未及时计提享受的加计抵减额能否更正申报或补提享受 被合并方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至合并方继续抵扣 销售机动车可以开具哪些发票种类的机动车发票
0 1
未及时计提享受的加计抵减额能否更正申报或补提享受
Q:
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但后期一直未及时计提享受加计抵减额,请问能否更正申报或者补充计提享受?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1年7月)》第二问“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解答如下,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因此,你公司满足加计抵减条件,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享受加计抵减额的,允许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享受加计抵减额。
0 2
被合并方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至合并方继续抵扣
Q:
我公司吸收合并旗下一家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后该子公司注销,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等由我公司承接,请问被合并方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能否结转至重组后合并方继续抵扣?
A:
我公司吸收合并旗下一家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后该子公司注销,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等由我公司承接,请问被合并方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能否结转至重组后合并方继续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第三条规定,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2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政策公告的解读》第二问“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解答如下,留抵税额,实际上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权。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新公司承接,作为该企业债权之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理应也由重组后新公司继续享有。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该公告明确,在上述资产重组行为中,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可以结转至重组后新企业继续抵扣。
因此,你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时,被合并方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重组后合并方继续抵扣。
0 3
销售机动车可以开具哪些发票种类的机动车发票
Q:
我公司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问上述文件中规定的销售机动车可以开具哪些发票种类的机动车发票?
A: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解读》第二问“《办法》适用什么情形?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发票种类?”解答如下,《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还需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已完成归类工作的机动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机动车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核定票种。具有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业务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其他销售机动车业务的,应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根据“一车一票”的原则核定企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综上,你公司了解到的《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 文件里规定的销售机动车可以开具的发票种类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