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近日,成都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案件,案件取得双方当事人满意结果。

2019年9月,被告王某无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大邑县晋原镇方向沿省道106线往青霞镇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与步行的秦某某相撞,造成秦某某受伤。

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秦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秦某某垫付赔偿金12万元后,向王某追偿。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王某解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清楚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也表示以后在驾车过程中一定遵守规定。

同时,承办法官也了解到被告王某年迈多病、长期服药,每月社保基本用于看病治疗,虽然愿意支付赔偿款但是实属经济困难无力赔付。

为有效化解案件,承办法官联系保险公司,希望能够从保险公司找到突破,从支付金额以及支付时间两个方面减轻王某压力,同时保险公司员工也到王某家中走访。

在法官多次调解下,保险公司将赔偿款减免为6万元,并给予3年的宽限支付时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王某也积极凑钱支付第一期款项。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