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集中开展夏季攻势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要求。现将2021年1月8日发生在临沧辖区死亡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公布,为深刻汲取“1·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该事故予以警示曝光。
2021年1月8日16时54分许,临沧市临翔区马台乡大寨线K2+6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一、道路交通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人邹某某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违反规定载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企业云南某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责任认定
邹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三、责任追究
1. 邹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 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立案侦查。
3.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陈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6月4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2640元,陈某于2021年6月11日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4. 临沧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云南某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6月4日,临沧市应急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2640元,云南某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6月11日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5. 临翔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9日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昆明善德永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7月5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0025元,7月13日昆明善德永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执行。
7. 临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一)规定,于2021年6月21日将云南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来源:临沧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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