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或者改良共有财产的规定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亮点
本条是对处分或者改良共有财产的规定。
共有物的管理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1.处分行为。指对共有物的事实处分,即变卖或者转让等。2.保存行为。指以保全共有财产或在共有财产上设置的其他权利为目的的行为,如为防止共有财产的灭失,或者共有财产上设置的其他权利的消灭等行为。3.改良行为。指以对于共有物或物上其他权利的利用或改善为目的之行为,属于以增加共有物的收益或效用为目的的行为。4.利用行为。指以满足共有人共同需要为目 的,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决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
对共有物进行处分行为,是事实上决定共有物的命运,即转让共有物的所有权。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是对共有物的更新或者改建行为, 对共有物或物上其他权利进行利用或改善,为增加共有物的收益或效 用。这两种行为都对共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条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出处分的决定(处分行为),或者作出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改良行为,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全体的一致同意。没有达到规定份额的部分共有人处分全部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但是,在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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