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征收人如果拒不交出土地,征收人会使用各种手段“逼迫”被征收人快速交地,常见的手段就是征收部门直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大家介绍在遇到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能老老实实交出土地。

通俗意义上来讲,一旦《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发出,说明双方的协商阶段已经接近尾声,被征收人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危险。那么,一旦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是不是就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老老实实交出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作出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实践中,部分地方以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甚至成立的某某拆迁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存在行政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而作出责令交地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对于责令交地决定的执行,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由其自决自执。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方向,一般会参照《申请执行规定》第九条,交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咱们广大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份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时候,千万不要消极应战,不要慌张,乱了阵脚,应当及时地寻求律师地帮助,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积极保护自身权益。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