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襄阳二广高速公路广二向1541KM处时,先后撞倒4个人,造成2死2伤,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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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2伤,襄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两小车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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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6日00时49分许,被害人薛某甲驾驶的豫R****0小型轿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广二向1541KM处时,与龚某某驾驶的鲁Q****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鲁Q****8小型轿车斜滑至慢速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处,豫R****0小型轿车旋滑后头南尾北呈掉头姿态停在快车道左侧。
4人下车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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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薛某甲与乘坐豫R****0小型轿车的被害人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下车查看。
被刘某某驾驶的货车所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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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时5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H****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近事故地点,因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先后撞击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及豫R****0小型轿车。
造成2死2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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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薛某甲、薛某乙当场死亡,薛某丁、薛某丙受伤以及两车受损。
刘某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置。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薛某丁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薛某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刘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薛某甲近亲属、薛某乙近亲属、薛某丙、薛某丁,取得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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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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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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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薛某戊、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丁、薛某丙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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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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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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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刘某某个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获嘉县**路**号。
曾因抢劫罪入狱
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执行。
向法院提起公诉
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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