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引导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聚集,培育新技术、发展新经济、激发新动能,实现以科技创新带动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秦创原“政策包”系列政策之三,加快科技人才聚集。

加快企业创新发展

(六)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23.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按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的 8%给予后补助奖励,对“专精特新”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后补助奖励提高至 10%,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R&D 投入达到 500 万元且 R&D 投入强度达到 10%(含)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奖补标准:R&D 投入 5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 万;R&D 投入 2 亿元(含)至 5 亿元的,补助 600 万;R&D投入 500 万元(含)至 2 亿元的,按 5%,最高补助 400 万元。R&D投入达到500万元且R&D投入强度达到 3%的规上企业奖补标准:按其 R&D 投入的 2%,最高补助 200 万元。

24.对于上一年度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获批中央财政经费,给予 1:1 无偿资助经费配套,最高支持 1000万元。

25.对于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持有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组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意见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 20%予以最高 500 万元资金支持。

26.从 2019 年起,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 50 万元。对企业技改、扩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参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的标准给予奖励。

27.对于半导体产业、智能终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金融服务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按认定当年企业研发费用总额的 30%择优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 30 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 6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企业,除上述给予 30%的研发费用总额补贴外,按照企业初次流片实际费用的 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流片费用补贴最高 50 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 100 万元。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落地发展

28.大力发展风投、创投、产投,出台促进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完善行业发展协同推进机制和扶持政策措施。培育壮大本土机构,吸引全国知名创投机构来陕投资、在陕落户。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功能,加快陕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落地运营,撬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创新。建立省市联动机制,推动设立一批天使投资基金。建立自主共享、集中统一的常态化路演平台,将专业孵化载体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纳入常态化路演服务体系。

29.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方向,不断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为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性聚集型、科技资源支撑型和高端人才引领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

(八)培育科技型企业

30.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上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补贴,鼓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市、县给予配套奖励补贴。

31.对于成立 2 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或成立 5 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优秀雏鹰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32.针对上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含)-1 亿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 15%以上、成立不超过 10 年的科技企业;企业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申报年度累计知识产权授权不低于 5 件,或至少拥有 1 件授权发明专利;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含)。对于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 30 万元。

33.对于认定入库的独角兽种子企业、独角兽成长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200 万元、1000 万元的奖励支持。

(九)支持科技型总部企业发展

34.新落户的科技型总部企业两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奖励 3500 万元;在 5-10 亿元(含 5 亿元)的,奖励 2500 万元。

35.科技型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 500 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2000 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 500 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 500 强的,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科技型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世界 500 强或中国 500强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十)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36.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1000 万元的支持。区内企业上市奖励分阶段拨付:对签署保荐财务顾问协议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 100 万元;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 300 万元;对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奖励 400 万元;完成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奖励 200 万元。由省外迁入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37.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给予每家企业最高 1000 万元奖励,区内企业上市分阶段拨付: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相关上市服务合同,完成重组或报送证监会通过,奖励 200 万元;在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奖励 500 万元;完成上市,奖励 300 万元。

(十一)科技企业税收奖补

38.支持科技型企业。自企业正常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分段奖励,300 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奖励 50%;500 万元-5000 万元的部分奖励 60%;5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奖励 70%。后三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环比增量奖励,环比增量 10%以内的部分,奖励增量的 90%,环比增量 10%(含)以上的部分,奖励增量的100%;同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环比增长 20%(含)-50%的,再奖励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 20%,环比增长 50%(含)以上的,再奖励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30%。

39.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0.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对公司制或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